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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冲击钻进


5.2.1  冲击钻进可用于黏性土、粉土、砂土和碎石土层。

5.2.2  冲击钻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孔钻进应采取防止钻孔偏斜的措施。

    2  钻进中应根据勘察纲要要求控制回次进尺。

    3  当采用泥浆护壁时,钻进过程中应保持孔内液柱高度不低于孔口,并不得将钻具停滞孔底。

    4  当采用跟管钻进时,抽筒与套管应保持同步,抽筒不应超过套管靴0.5m。

    5  钻进中遇到地层软硬变化时,应立即停止钻进,应量测层位变换深度并提钻。

    6  钻进中应随时检查钢丝绳的完好程度,当钢丝绳出现断丝数量超过总丝数10%或有一股断头时,应更换。

条文说明

5.2.2  本条说明如下:

    1  开孔时应采取扶正冲击钻具、控制冲击高度等措施,防止钻孔偏斜。 

    2  采用打筒钻进时,一般回次进尺应控制在0.5m以内(打筒钻头筒长一般为0.5m~0.6m),以防对地层产生挤压扰动。使用抽筒时,回次长度不宜超过筒长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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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工业建设钻探技术规范 GB5073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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