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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水上钻探


8.4.1  水上钻探准备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搜集施工区域水文、气象、航运等资料,并应进行现场踏勘,同时应了解工作区环境和现有水上运输能力等。

    2  应与有关航运部门协商钻探期间的安全航行事宜,并应确定报警水位和撤退航线,同时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8.4.2  水上钻场应根据水文条件、钻孔深度、钻孔目的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浅水区,宜采用围堰或筑岛方法建造工作平台,堰顶或岛面应高出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0.5m~0.7m,应变水上施工为陆地施工。

    2  在深水区宜修建漂浮钻场和架空钻场,钻场类型选择应符合表8.4.2的规定。

表8.4.2  水上钻场类型

    3  水上钻场应结构坚固,作业面应紧凑,台面宜铺设厚40mm~50mm的木板并进行固定,周边应架设不低于1.2m的安全护栏。

8.4.3  漂浮钻场的建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漂浮钻场的承载能力应根据水文条件、钻孔深度、设备器材重量及工作负荷等因素合理选择,并应取5~10的安全系数。

    2  漂浮钻场应抛锚固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漂浮钻场应设有主锚、前锚、边锚和后锚。 

        2)锚的重量应根据漂浮钻场的承载能力和水的流速确定。

        3)钢丝绳锚绳不得有锈蚀和断丝,锚绳直径应符合抗拉要求,锚绳长度应根据水深及夹角确定,锚绳与其在水平面上投影的夹角为10°,主锚钢丝绳与前锚绳、边锚绳夹角为35°~45°。

        4)抛锚定位应由持证船工操作,由船长统一指挥完成。 

        5)抛锚定位应选择无雾天气进行,并进行观测。

        6)条件许可时应把部分锚固定在岸边上。

8.4.4  架空钻场的建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钻场支承的结构类型应根据水文条件、钻孔深度、设备器材重量及工作负荷等因素合理选择,并应进行强度、刚度与稳定性校核。 

    2  架空钻场的台面应高于最高水位1m。

8.4.5  水上钻探除应根据钻探目的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孔钻进前应下导向管。

    2  导向管应带管靴,并应坐落到稳定的地层上,对其下端应进行良好密封。 

    3  导向管在接近孔口处,应采用0.3m~1m的短管连接,并应保持与基台面有一定的高度。

    4  水上基桩孔施工宜采用固定式工作平台,护筒底端埋置深度应根据水深及水底地层特性确定,护筒上口宜高出水位2.0m。 

    5  泥浆循环系统应按不同水域作业需要及钻孔目的合理设置,废弃泥浆应运送至垃圾填埋场或当地环保部门指定场所。

8.4.6  水上钻探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0.8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通航江河进行水上钻探,水上钻场和活动区域应按规定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应按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2  已沉好的平台支承桩或钢护筒在未搭设平台前,应露出水面一定高度,并应涂反光漆标志或设红色灯光信号。

    3  每班应检查钻船和平台的坚固程度、承载平衡性、舱底密封性、锚绳和保护绳牢固程度、救生设备安全性,照明应良好。

    4  水上钻探工作人员作业时,应穿救生衣。

    5  遇能见度小于50m的雾、雷雨天或5级以上风时,应停止水上作业。

    6  发生孔内事故时,不得强力起拔钻具;严禁在漂浮钻场上游的主锚、边锚范围内进行水上或水下爆破。

    7  应经常对施工人员进行水上施工的安全教育,并应熟悉呼救信号。

条文说明

8.4.1  水文、气象和航运资料包括:洪水期水流速度、流量和水位变化范围,平水期水位、流速、流量和水面宽度,枯水期时间、水位和水面宽度,寒冷地区的凌汛时间、冰凌的体积和流速,最大风速及常年风向,作业海域涨、落潮的幅度与规律等。 

8.4.2  本条说明如下:

    1  浅水区钻探适合采用土石围堰、土袋围堰、竹笼围堰、板桩围堰、筑岛等方法。其中,土石围堰适宜于水深2.0m以内,流速不超过0.5m/s,河床土质渗水性较小的条件下修筑;土袋围堰适宜于水深3.0m以内,流速不超过1.5m/s,河床土质渗水性较小的条件下修筑;竹笼围堰适宜在水深不大于4.0m,流速2m/s左右条件下修筑;板桩围堰常用钢板桩围堰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围堰;筑岛适用于水流较慢的中深水域。

8.4.3  本条说明如下:

    1  由于水上作业环境恶劣,条件复杂,除可计算的荷载外,还存在许多不可预见因素,如涨、落潮,台风,漂浮物撞击,洪水等,而且一旦水上钻场发生翻沉事故,其后果是灾难性的,所以考虑5~10的安全系数,当选择铁驳船建造漂浮钻场时,应在舱底增加配重,以加强船体的稳定性。

    2  抛锚时两船中心线方向应与水流方向保持一致,两根前锚绳与主锚绳构成的夹角一般为35°~45°;无主锚时,两前锚绳与两船中心线的交角应基本相等,两前锚绳、两后锚绳应成交叉布置。

8.4.4  架空钻场一般坐落在支承桩、钢护筒或钢筋混凝土护筒等上面,一般采用贝雷桁架或万能杆件拼装成桁架梁,上铺木地板。根据支撑结构类型应按有关规范进行强度校核及变形验算。

8.4.5  本条说明如下: 

    1~3  在水深流急的江河中下导向管时,必须使用保护绳,并应在河流上游方向拉住导向管;保护绳与管的夹角应尽可能大,且应系在管柱的中、下部;保护绳一般为2根,其直径不小于8mm;下管时应由专人指挥,确保导向管的方位和倾角符合设计要求。

    为防止导向管接头螺纹处被水冲断,接头处外围可加设保护夹板并用螺栓拧紧,保护夹板不得打入覆盖层。

    4  基桩施工护筒埋置深度对于浅水水域,黏性土为1.0D~1.5D(D为护筒的外径),砂性土为1.5D~2.0D,对于深水或水底淤泥层较厚的区域,护筒底端应进入不透水黏性土1.0D~1.5D。

    5  近岸围堰或筑岛施工时,泥浆系统可按陆上泥浆系统设置,远岸施工平台作业时,可采用泥浆船、泥浆箱和泥浆泵组成的泥浆系统。

8.4.6  本条说明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水上钻探和施工作业时,应在作业和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交通安全标志》GB 13851及《内河助航标志》GB 5863的要求,同时,施工作业及辅助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年)的规定,显示和悬挂相关号灯、号型和旗号。有关信号的显示应明确,便于航行船舶识别和判断,并不能与附近其他信号和灯光混淆。除采取上述措施外,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对通航安全的影响,作业方还应根据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4  本款为强制性条款。水上钻探是一项危险性很高的工作,水上钻探除应遵守当地航运及海事部门有关规定外,还应对作业场地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钻探工作人员在水上作业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尤为重要,作业人员应穿救生衣,防止人身安全事故。

    5  不良天气进行强行作业时会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水上钻探应有专人收集气象信息,保证通信畅通,鉴于水上钻探的特殊性,当遭遇雷雨天、5级以上风和能见度小于50m的雾时,应停止水上作业,确保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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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工业建设钻探技术规范 GB5073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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