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4.1 一般规定


 

    4.1.1  监测项目应与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相匹配;应针对监测对象的关键部位进行重点观测;各监测项目的选择应利于形成互为补充、验证的监测体系。

    4.1.2  基坑工程现场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现场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条文说明

    4.1.1  基坑工程监测是一个系统,系统内的各项目监测有着必然的、内在的联系。基坑在开挖过程中,其力学效应是从各个侧面同时展现出来的,例如支护结构的挠曲、支撑轴力、地表位移之间存在着相互间的必然联系,它们共存于同一个集合体,即基坑工程内。限于测试手段、精度及现场条件,某一单项的监测结果往往不能揭示和反映基坑工程的整体情况,需形成一个有效、完整的及与设计、施工工况相适应的监测系统并跟踪监测,才能提供完整、系统的测试数据和资料,才能通过监测项目之间的内在联系做出准确的分析、判断,为优化设计和信息化施工提供可靠的依据。当然,选择监测项目还要注意控制费用,在保证监测质量和基坑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周密地考虑,去除不必要的监测项目,同时根据现场条件的变化动态确定监测对象,因此本条要求抓住关键部位,做到重点量测,各监测项目之间形成互为补充、互为验证的监测体系。

    4.1.2  基坑工程监测包括巡视检查和仪器监测。仪器监测可以取得定量的数据,进行定量分析;以目测为主的巡视检查更加及时,可以起到定性、补充的作用,从而避免片面地分析和处理问题。例如观察周边建筑和地表的裂缝分布规律、判别裂缝的新旧区别等,对于分析基坑工程对邻近建筑的影响程度起着重要作用。基坑工程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多种监测方法互为补充、相互验证,以便及时、准确地分析、判断基坑及周边环境的状态。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 GB50497-2019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手机APP下载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