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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裂缝监测
6.6.1 裂缝监测应监测裂缝的位置、走向、长度、宽度,必要时尚应监测裂缝深度。
6.6.2 基坑开挖前应记录监测对象已有裂缝的分布位置和数量,测定其走向、长度、宽度和深度等情况,监测标志应具有可供量测的明晰端面或中心。
6.6.3 裂缝监测宜采用下列方法:
1 裂缝宽度监测宜在裂缝两侧贴埋标志,用千分尺、游标卡尺、数字裂缝宽度测量仪等直接量测,也可用裂缝计、粘贴安装千分表量测或摄影量测等;
2 裂缝长度监测宜采用直接量测法;
3 裂缝深度监测宜采用超声波法、凿出法等。
6.6.4 裂缝宽度量测精度不宜低于0.1mm,裂缝长度和深度量测精度不宜低于1mm。
6.6.3 本条第1款贴埋标志方法主要针对精度要求不高的部位。可用石膏饼法在测量部位粘贴石膏饼,如开裂,石膏饼随之开裂,测量裂缝的宽度;或用划平行线法测量裂缝的上下错位;或用金属片固定法把两块白铁片分别固定在裂缝两侧,并相互紧贴,再在铁片表面涂上油漆,裂缝发展时,两块铁片逐渐拉开,露出的未油漆部分铁片即为新增的裂缝宽度和错位。
本条第3款,裂缝深度较小时宜采用单面接触超声波法量测;深度较大时裂缝宜采用超声波法量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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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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