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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基坑周边环境
5.3.1 基坑边缘以外1倍~3倍的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需要保护的周边环境应作为监测对象,必要时尚应扩大监测范围。
5.3.2 当基坑邻近轨道交通、高架道路、隧道、原水引水、合流污水、重要管线、重要文物和设施、近现代优秀建筑等重要保护对象时,监测点的布置尚应满足相关管理部门的技术要求。
5.3.3 周边建筑竖向位移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四角、沿外墙每10m~15m处或每隔2根~3根柱的柱基或柱子上,且每侧外墙不应少于3个监测点;
2 不同地基或基础的分界处;
3 不同结构的分界处;
4 变形缝、抗震缝或严重开裂处的两侧;
5 新、旧建筑或高、低建筑交接处的两侧;
6 高耸构筑物基础轴线的对称部位,每一构筑物不应少于4点。
5.3.4 周边建筑水平位移监测点应布置在建筑的外墙墙角、外墙中间部位的墙上或柱上、裂缝两侧以及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点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一侧墙体的监测点不宜少于3点。
5.3.5 周边建筑倾斜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点宜布置在建筑角点、变形缝两侧的承重柱或墙上;
2 监测点应沿主体顶部、底部上下对应布设,上、下监测点应布置在同一竖直线上;
3 当由基础的差异沉降推算建筑倾斜时,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本标准第5.3.3条的规定。
5.3.6 周边建筑裂缝、地表裂缝监测点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裂缝进行布置,当原有裂缝增大或出现新裂缝时,应及时增设监测点。对需要观测的裂缝,每条裂缝的监测点应至少设2个,且宜设置在裂缝的最宽处及裂缝末端。
5.3.7 周边管线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管线修建年份、类型、材质、尺寸、接口形式及现状等情况,综合确定监测点布置和埋设方法,应对重要的、距离基坑近的、抗变形能力差的管线进行重点监测;
2 监测点宜布置在管线的节点、转折点、变坡点、变径点等特征点和变形曲率较大的部位,监测点水平间距宜为15m~25m,并宜向基坑边缘以外延伸1倍~3倍的基坑开挖深度;
3 供水、煤气、供热等压力管线宜设置直接监测点,也可利用窨井、阀门、抽气口以及检查井等管线设备作为监测点,在无法埋设直接监测点的部位,可设置间接监测点。
5.3.8 周边地表竖向位移监测断面宜设在坑边中部或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断面应与坑边垂直,数量视具体情况确定。每个监测断面上的监测点数量不宜少于5个。
5.3.9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孔应布置在靠近被保护对象且有代表性的部位,数量应视具体情况确定。在竖向布置上测点宜设置在各层土的界面上,也可等间距设置。测点深度、测点数量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5.3.10 周边环境爆破振动监测点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结构特征、距离爆源的远近等布置。对于同一类型的保护对象,监测点宜选择在距离爆源最近、结构性状最弱的保护对象上。当因地质、地形等情况,爆破对较远处保护对象可能产生更大危害时,应增加监测点。监测点宜布置在保护对象的基础以及其他具有代表性的位置。
5.3.1 基坑工程周边环境的监测范围既要考虑基坑开挖和降水的影响范围,保证周边环境中各保护对象的安全使用,也要考虑对监测成本的影响。基坑开挖对周边土体的扰动范围与地质条件、开挖深度有关,岩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质越差、开挖深度越深,扰动影响范围越广。基坑降水影响曲线是距离降水井越近,水位下降越大;距离降水井越远,水位下降越小。地下水位下降会导致土体的固结沉降,进而影响地面建筑沉降变形。我国部分地方标准的规定是:山东规定“从基坑边缘以外1~3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均应作为监测对象。必要时,尚应扩大监控范围”;上海规定“监测范围宜达到基坑边线以外2倍以上的基坑深度,并符合工程保护范围的规定,或按工程设计要求确定”;深圳规定“监测范围宜达到基坑边线以外2倍基坑深度”。综合基坑工程经验,结合我国各地的规定,本条规定了从基坑边缘以外1倍~3倍开挖深度范围内需要保护的建筑、管线、道路、人防工程等均应作为监控对象。具体范围应根据地质条件、周边保护对象的重要性等确定。一般情况下,软弱地层以及对施工降水影响较敏感的地层宜取该范围的较大值。必要时尚应扩大监测范围。
5.3.3 为了反映建筑竖向位移的特征和便于分析,监测点应布置在建筑竖向位移差异大的地方。
5.3.4 当能判断出建筑的水平位移方向时,可以仅观测其此方向上的位移,因此本条规定一侧墙体的监测点不宜少于3点。
5.3.5 建筑整体倾斜监测可根据不同的监测条件选择不同的监测方法,监测点的布置也有所不同。当建筑具有较大的结构刚度和基础刚度时,通常采用观测基础差异沉降推算建筑的倾斜,这时监测点的布置应考虑建筑的基础形式、体态特征、结构形式以及地质条件的变化等,要求同建筑的竖向位移观测基本一致。
5.3.6 裂缝监测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裂缝进行观测。每条需要观测的裂缝应至少设2个监测点,每个监测点设一组观测标志,每组观测标志可使用两个对应的标志分别设在裂缝的两侧。对需要观测的裂缝及监测点应统一进行编号。
5.3.7 管线的监测分为直接法和间接法。
当采用直接法时,常用的测点设置方法有:
(1)抱箍法。由扁铁做成的圆环或半圆环(也称抱箍,其上焊测杆)固定在管线上,将测杆与管线连接成一个整体,测杆不超过地面,地面处设置相应的窨井,保证道路、交通和人员的正常通行。此法观测精度较高,不足之处是要凿开路面,开挖至管线的底面,这对城市主干道是很难实施的,但对于次干道和十分重要的地下管道,如高压煤气管道,按此方案设置测点并予以严格监测是可行和必要的。
对于埋深浅、管径较大的地下管线也可以取点直接挖至管线顶表面,露出管线接头或阀门,在凸出部位做上标示作为测点。
(2)套管法。用一根硬塑料管或金属管埋设或打设于所测管线顶面,量测时将测杆放入埋管内,再将标尺搁置在测杆顶端,只要测杆放置的位置固定不变,测试结果就能反映出管线的沉降变化。此法的特点是简单易行,可避免道路开挖。
间接法就是不直接观测管线本身,而是通过观测管线周边的土体,分析管线的变形。此法常用的测点设置方法有:
(1)底面观测。将测点设在靠近管线底面附近的侧向土体中,观测管线底面附近土体位移。
(2)顶面观测。将测点设在管线轴线相对应的地表土体里进行观测,当为硬化地面时,监测点标志应穿透路面结构硬层。
间接法由于测点与管线本身存在介质,因而观测精度较低,但可避免破土开挖。
5.3.8 监测点应满足与土体协同变形的要求,避免地面硬壳层上直接布设沉降标。
5.3.9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是为了量测不同深度处土的沉降与隆起。目前监测方法多采用磁环式分层沉降标监测(分层沉降仪监测)、磁锤式深层标或测杆式深层标监测。当采用磁环式分层沉降标监测时为一孔多标,采用磁锤式和测杆式深层标监测时为一孔一标。监测孔的位置应选择在靠近被保护对象且有代表性的部位。沉降标(测点)的埋设深度和数量应考虑基坑开挖、降水对土体垂直方向位移的影响范围以及土层的分布。上海市地方标准《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DG/TJ08-2001-2016规定“监测点布置深度宜大于2倍基坑开挖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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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监测项目
- 4.1 一般规定
- 4.2 仪器监测
- 4.3 巡视检查
- 5 监测点布置
- 5.1 一般规定
- 5.2 基坑及支护结构
- 5.3 基坑周边环境
- 6 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
- 6.1 一般规定
- 6.2 水平位移监测
- 6.3 竖向位移监测
- 6.4 深层水平位移监测
- 6.5 倾斜监测
- 6.6 裂缝监测
- 6.7 支护结构内力监测
- 6.8 土压力监测
- 6.9 孔隙水压力监测
- 6.10 地下水位控制监测
- 6.11 锚杆轴力监测
- 6.12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
- 6.13 坑底隆起监测
- 6.14 爆破振动监测
- 7 监测频率
- 8 监测预警
- 9 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
- 附录A 水平位移、竖向位移监测日报表
- 附录B 深层水平位移监测日报表
- 附录C 围护墙内力、立柱内力及土压力、空隙水压力监测日报表
- 附录D 支撑轴力、锚杆轴力监测日报表
- 附录E 地下水位、地表竖向位移、分层竖向位移、坑底隆起监测日报表
- 附录F 裂缝监测日报表
- 附录G 巡视检查日报表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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