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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监测方法的选择应根据监测对象的监控要求、现场条件、当地经验和方法适用性等因素综合确定,监测方法应合理易行。仪器监测可采用现场人工监测或自动化实时监测。
6.1.2 变形监测网的基准点、工作基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准点应选择在施工影响范围以外不受扰动的位置,基准点应稳定可靠;
2 工作基点应选在相对稳定和方便使用的位置,在通视条件良好、距离较近的情况下,宜直接将基准点作为工作基点;
3 工作基点应与基准点进行组网和联测。
6.1.3 监测仪器、设备和元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观测精度和量程的要求,且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 应经过校准或标定,且校核记录和标定资料齐全,并应在规定的校准有效期内使用;
3 监测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以及监测元件的检查。
6.1.4 对同一监测项目,监测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相同的观测方法和观测路线;
2 使用同一监测仪器和设备;
3 固定观测人员;
4 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工作。
6.1.5 监测项目初始值应在相关施工工序之前测定,并取至少连续观测3次的稳定值的平均值。
6.1.6 基坑周边环境中的地铁、隧道等被保护对象的监测方法和监测精度尚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的要求。
6.1.7 除使用本标准规定的监测方法外,亦可采用能达到本标准规定精度要求的其他方法。
6.1.1 基坑监测方法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监测方法简便易行有利于适应施工现场条件的变化和施工进度的要求。
在满足监控精度要求和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应鼓励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技术进步,以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监测成本。自动化实时监测系统应采用性能稳定、技术成熟且经过工程实践检验的新设备、新技术、新方法。
6.1.2 变形监测网的网点宜分为基准点、工作基点和变形监测点。
基准点不应受基坑开挖、降水、桩基施工以及周边环境变化的影响,应设置在位移和变形影响范围以外、位置稳定、易于保存的地方,并应定期复测,以保证基准点的可靠性。复测周期视基准点所在位置的稳定情况而定。
每期变形观测时均应将工作基点与基准点进行联测。
6.1.3 本条规定是监测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基本保证。根据监测仪器的自身特点、使用环境和使用频率等情况,在相对固定的周期内进行维护保养,有助于监测仪器在检定使用期内的正常工作。
6.1.4 本条规定是为了将监测中的系统误差减到最小,达到提高监测精度的目的。监测时尽量使仪器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条件(如环境温度、湿度、光线、工作时段等)下工作,但在异常情况下可不作强制要求。
6.1.5 实际上各监测项目都不可能取得绝对稳定的初始值,因此本条所说的稳定值实际上是指在较小范围内变化的初始观测值,且其变化幅度相对于该监测项目的预警值而言可以忽略不计。
监测项目初始值应在相关施工工序之前测定。位移监测项目取至少连续观测3次的且较差满足要求的观测值之平均值作为初始值。
6.1.7 目前基坑工程监测技术发展很快,如自动全站仪非接触监测、光纤监测、GPS定位、摄影测量等采用高新技术的监测方法已应用于基坑工程监测。为了促进新技术的应用,本条规定当这些新的监测方法能够满足本标准的精度要求时,亦可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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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监测项目
- 4.1 一般规定
- 4.2 仪器监测
- 4.3 巡视检查
- 5 监测点布置
- 5.1 一般规定
- 5.2 基坑及支护结构
- 5.3 基坑周边环境
- 6 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
- 6.1 一般规定
- 6.2 水平位移监测
- 6.3 竖向位移监测
- 6.4 深层水平位移监测
- 6.5 倾斜监测
- 6.6 裂缝监测
- 6.7 支护结构内力监测
- 6.8 土压力监测
- 6.9 孔隙水压力监测
- 6.10 地下水位控制监测
- 6.11 锚杆轴力监测
- 6.12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
- 6.13 坑底隆起监测
- 6.14 爆破振动监测
- 7 监测频率
- 8 监测预警
- 9 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
- 附录A 水平位移、竖向位移监测日报表
- 附录B 深层水平位移监测日报表
- 附录C 围护墙内力、立柱内力及土压力、空隙水压力监测日报表
- 附录D 支撑轴力、锚杆轴力监测日报表
- 附录E 地下水位、地表竖向位移、分层竖向位移、坑底隆起监测日报表
- 附录F 裂缝监测日报表
- 附录G 巡视检查日报表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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