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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加强高耸结构工程质量管理,统一高耸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高度小于或等于350m的中心对称或高度小于或等于250m的非中心对称钢及混凝土高耸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对于高度超过350m的中心对称或高度超过250m的非中心对称的高耸结构,其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应在工程施工前做专门论证。

1.0.3 高耸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适用范围包含以钢或混凝土为材料的高耸结构。从使用功能上区分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塔、通信塔(构架式塔、单管塔、拉线杆塔)、微波塔、桅杆、烟囱等。这些工程项目相关规定已经被较多工程实践验证。对于输电高塔、石油化工塔、风力发电塔、排气及火炬塔、照明灯杆塔、水塔等,国内相关部门有专门的验收标准,可以本规范作为参考,对输电高塔、石油化工塔、风力发电塔、排气及火炬塔、照明灯杆塔、水塔等高耸结构工程也可参照使用。鉴于国内高耸结构工程建设的实际状况,对于超过此规定的高耸结构,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敏感的技术问题,应另行规定。

1.0.3 本规范实施中应与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78配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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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耸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120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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