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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降水管井布置


4.2.1  降水管井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根据基坑面积、平面形状、开挖深度及环境的要求合理布置;

    2  对于坑内布井,应避开承台、地梁、地下室结构梁和剪力墙的位置,不得影响基坑及地下室结构的施工,并应便于布设排水管网;

    3  应减少对基坑周围(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的不利影响;

    4  坑内布置减压降水管井时,应考虑基坑底面埋深和承压含水层顶板的厚度等因素。

4.2.2  降水管井可布置在基坑的外侧。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宜在坑内布井:

    1  基坑面积很大时;

    2  坑四周设置隔水结构时;

    3  基坑降水、开挖对周边环境影响的预测超过周边环境承受能力时。

4.2.3  对长宽比很大的基坑或基槽,可根据计算在基坑(基槽)的一侧布置单排井,也可在其两侧布置双排井;基坑(基槽)端部降水管井布置应有所延长,外延长度宜为槽宽的1倍~2倍。

4.2.4  基坑邻近地下水补给边界时,宜在地下水补给方向加密布置管井,排泄方向应适当减少。基坑降水管井的井间距应根据抽水试验资料确定。

4.2.5  降水管井的井位可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当井位移动较大时,应通过计算检验不利点的水位降深值,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调整布置,并应直至符合要求。

4.2.6  降水管井设计,还应在基坑内、外的典型部位布置水位观测孔,其数量与位置应能满足基坑各个部位水位观测的要求。观测孔的深度应进入降水目的含水层;必要时,也可按不同深度设置。

4.2.7  工程降水中的回灌系统应根据回灌水量及回灌含水层的渗透性、水位差等因素制订。

4.2.8  对于与下部强透水含水层直接接触的上部弱透水含水层中的地下水,可布置“引渗井”将其导流入下部强透水含水层中。

条文说明

4.2.2  当基坑规模、形状和设计水位降深等确定后,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经有关计算,降水井的数量即可确定。这时有必要考虑降水管井的平面布置问题,使之既达到降水目的,又使降水对环境影响尽可能小。本节规定适用于第四系松散含水层中降水。

    为了尽可能使水位降深较大的地段集中在基坑内部,以减少降水引起的地面沉降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在降水方案设计时,降水管井在不危及建筑物安全和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应布置在基坑内部。武汉地区的工程实践充分证实,此种布置降水效果最佳。其降水效果比管井布置在基坑四周提高10%~40%,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要减少15%~50%,工程费用要节省10%~40%。

4.2.3  基槽是指长宽比大于10的狭窄基坑。

4.2.4  基坑降水管井的井间距可以通过计算得到,一般为15m~25m。井距不宜过小,井距过小不能充分发挥单井的降水效果,从技术经济角度上看是不合理的。一般应通过抽水试验资料确定。前期无资料时,可按吉哈尔特(Sichardt)从理论上得出的公式估算降水管井井距。

    式中:b——降水管井间的距离(m);

              D——降水管井的直径(m)。

4.2.6  水位观测孔是降水工程设计必不可少的,降水工程的勘察孔和降水管井宜兼作水位观测孔。基坑典型部位指基坑内、外四角,深大基坑边坡中部,基坑中心及群井干扰最小处。水位观测孔的数量一般情况是:降水区与邻近建(构)筑物间宜布置2个~3个,简单工程不宜少于2个,中等工程宜设2个~3个,复杂工程不得少于4个。

4.2.7  回灌井的设置应因地层而宜,距抽水管井的距离不宜小于6m,避免因回灌形成局部反漏斗,增加基坑壁外侧的水头高度,加大坑壁承受的压力。要想在基坑外同某一界线外保持天然状态下的地下水位,即在此处形成定水头补给边界,此时回灌量应与基坑抽出水量处于动平衡。但实际上两者相差较大,根据试验资料表明:二者之差随含水层渗透性大小而变化,对于粉土和粉细砂含水层,单位回灌量是单位抽出水量的1/3~1/2,对于粗颗粒含水量或裂隙岩溶含水层,单位回灌量可能等于或大于单位抽出水量。

4.2.8  对于含水层顶部存在粉土或粉砂夹粉质黏土的互层(弱透水含水层),可通过设置若干“引渗井”加强弱透水含水层与下部强透水含水层的水力联系,在利用管井降水技术降低强透水含水层地下水头的同时,也将弱透水含水层地下水位降至设计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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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井技术规范 GB5029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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