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7.7 水样采集与送检


7.7.1  抽水试验结束前,应根据水用途或设计要求采集水样进行检验。

7.7.2  采集水样的容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容器应选用硬质玻璃瓶或聚乙烯瓶;

    2  容器应洗净。采样时,应用采样水冲洗三次。

7.7.3  水样应在抽水设备的出水管口处采集。采集数量宜为2l~3l。特殊项目水样的采集量与采集方法应符合特殊项目的有关规定。

7.7.4  卫生细菌检验用水的水样容器应进行灭菌处理,并应保证水样在采集、运送、保存过程中不受污染。

7.7.5  水样采集后,应贴上标签置于阴凉处,并应及时送交检验。需要加入保存剂的水样应符合加入保存剂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7.2~7.7.4  条文规定水样采集的要求均是水样常规项目的一般要求。若是特殊项目的化验,如一些稀有元素和污染物质的化验,要按其特殊要求进行。细菌检验样应与当地疾病控制中心联系,按其要求取样及送检。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管井技术规范 GB50296-2014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