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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洗井与抽水试验


7.6.1  洗井应在井管安装(填砾)后立即进行,并应从上部开始逐渐加深。

7.6.2  洗井方法应根据含水层特性、管井结构及井管强度等因素选用,并宜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洗井方法联合进行。

7.6.3  松散层的管井宜采用活塞与压缩空气联合洗井。

7.6.4  泥浆护壁的管井,当井壁泥皮不易排除时,宜采用化学洗井与其他洗井方法联合进行。

7.6.5  碳酸盐岩类地区的管井,宜采用液态二氧化碳配合六偏磷酸钠或盐酸联合洗井。

7.6.6  碎屑岩、岩浆岩地区的管井宜采用活塞、空气压缩机或液态二氧化碳等方法联合洗井。

7.6.7  洗井效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水中不应含有泥浆等管井施工物质,井水应无色透明;

    2  出水量应接近设计要求或单位出水量不再增加;

    3  在24h的连续洗井过程中,井水含砂量应趋于稳定;

    4  观测孔也应进行洗孔,宜洗至水位变化反应灵敏。

7.6.8  洗井结束后,应捞取井内沉淀物,并应进行抽水试验进行单井出水能力检验。抽水试验的下降次数可为一次,试验出水量不宜小于管井的设计出水量。

7.6.9  抽水试验的稳定延续时间应为6h~8h。管井出水量和动水位应按稳定值确定。

7.6.10  抽水试验结束前,应对抽出井水的含砂量进行测定。供水管井含砂量的体积比应小于1/200000。降水管井含砂量的体积比应小于1/100000。

7.6.11  回灌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灌试验选用的方法应根据回灌水源情况、回灌地层特征和技术经济等因素确定;

    2  回灌试验所用水源应与拟提供回灌的水源一致;

    3  回灌试验用水应清洁,不得污染地下水;

    4  回灌试验的要求应根据应用项目的用途和要求确定。用于补给地下水资源和基坑工程降水时的回灌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冶金工业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615的规定;用于地下水地源热泵工程的回灌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的规定。

条文说明

7.6.1、7.6.2  洗井要求“及时进行”,旨在不使冲洗介质有更多的时间固结在井壁上而影响井的出水能力。洗井方法选择的原则要求已在第7.6.2条作了规定,实施时,还应参照施工方面的经验。经验表明,单一的洗井方法效果欠佳,在条件许可时,应采用多种方法联合洗井。因此,第7.6.2条强调了采用多种方法的联合洗井。

7.6.3~7.6.6  条文中的一些具体洗井方法的规定均是大多数单位实践经验的总结,执行时还应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实施,也可采用更为有效的其他洗井方法。

    条文中推荐的诸洗井方法主要针对一般深度的管井。对于地下水位埋藏深的深井,洗井是较为困难的。对深井如何洗好井,还有待实践中不断认真总结经验。

7.6.7  本条规定的洗井标准是根据洗井的目的和洗井工序的要求修订的。井水含砂量未规定具体的数值指标,但并非是不测量或不可测量,仅是没有一个指标值而已,在反复的空压机和活塞洗井过程中,需要多次测量井水含砂量数值,如果井水含砂量持续降低,说明洗井尚未洗好,应继续洗井,如果多次测量井水含砂量不再降低,表明洗井已尽其所能,洗井即可结束。即使井水含砂量仍然较高,也非洗井工序能解决。同理,在连续洗井过程中,单位出水量不再增加或增加很少,即表明洗井已达要求。

7.6.8、7.6.9  条文中规定洗井后即进行抽水试验,为的是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水位和出水量的稳定。条文中规定了抽水试验水位和出水量的稳定延续时间及其观测要求。提交的管井出水量和动水位数据均应在稳定的观测资料中确定。条文中规定的出水量不宜小于设计出水量的标准,实际上是对管井设计和施工的最终检验。

7.6.10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管井出水含砂量的大小直接关系到井的正常运行、使用寿命和地面变形。我国许多地区的管井,特别是松散层地区的管井,因井水含砂量过高,导致抽水设备损坏、泵房地基下沉,井管弯曲以至断裂,基坑周边地面严重变形的现象频频发生。因此,本条根据管井的用途、使用寿命、环境条件等对管井出水的含砂量作了明确规定。在管井设计和施工中,控制井水含砂量在允许范围内是保证管井质量的关键之一。

    据对新井抽水的观察,管井出水含砂量的变化是有一定规律的。开始一段时间内,含砂量较高有一个最大值,称为峰值。随着抽水继续,含砂量逐渐减少,但含砂量变化较大,称为波动值。最后,井水含砂量趋于一个稳定的数值,称为稳定值,亦是最小值。这就是井水含砂量特征曲线。

    制订井水含砂标准要明确:

    (1)对于井水含砂量特征曲线是把“峰值”作为标准还是把“稳定值”作为标准,必须有明确规定。“波动值”由于数据的变化是不能作为标准的。

    (2)管井抽水流量对井水含砂量有直接影响,管井抽水流量越大,井壁进水流速也越大,则带入的砂也越多。反之亦然。因此,在测定井水含砂量时,应明确要求流量大小和时间,以避免不同流量测得不同的含砂量。这对洗井不彻底或地层的反滤层未形成的管井,尤为适用。

    (3)吸水管口在井中放入不同位置,会影响含水层垂直方向上进水的不均匀分布,进而也影响到含砂量。这对层状不均匀含水层中的管井更是如此。规范中有关条文已规定,对中、深管井要求吸水管口放置在过滤器上部的井壁管内,以减少这种不均匀性分布带来含砂量的变化。事实上,我国管井的实际情况也是如此。

    本条规定了井水含砂量的标准。该规定在条文中明确了两点:一是含砂量测定的时间和流量。所谓“抽水试验结束前”测定,即要求在稳定的出水流量下测出井水含砂量的稳定值,且该水量在本规范第7.6.8条规定为“试验出水量不宜小于管井的设计出水量”。二是供水管井井水含砂量应小于1/200000(体积比),是原规范修订组调研的结果,并经十多年的工程实践证明是可行的、合适的。三是降水管井井水含砂量应小于1/100000(体积比),是本次修订时,搜集、分析国内相关规定和有关文献资料,并结合工程统计资料确定的,是合适的。根据降水管井的用途、使用寿命和环境条件,该指标严于现行国家标准《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的规定,而宽于供水管井的要求。本条规定与本规范第6.2.3条和第6.3.5条规定的井壁允许进水流速是相匹配的。

    本条还明确了含砂量的数量是体积比。关于含砂量数值的计算有体积比和重量比,二者数值之差是重量比约为体积比的两倍。美国一般规定井水含砂量为重量比,但现场实测时仍是测定其体积比。英霍夫取样锥是测量井水含砂量体积比的专用容器,测量后再换算为重量比。就我国习惯做法,在现场测定含砂量为体积比,无需再换算或称重计算,简便易行。因此,本条规定为体积比。

    水中存在悬浮物使水浑浊,由浑浊度衡量,详见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它与井水含砂量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有的管井建设单位苛求水的“水清砂净”,把测定的井水含砂量水样以离心法将水中的悬浮物沉淀一并算作含砂量。这显然是由于概念不清而发生的误解。若是地下水中存在悬浮物,从管井过滤器设计和管井施工技术中是无法排除的。因此水中悬浮物的含量不应作为含砂量计算。

7.6.11  回灌试验根据试验的目的、回灌地层特征、经济技术条件选用地面入渗法或地下灌注法(本规范适用于地下灌注法)。无论采用何种方法都不能污染地下水。试验要求根据不同的使用目的执行相应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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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井技术规范 GB5029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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