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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管井验收


8.0.1  管井的实物验收应在现场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井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管井实际深度应在井位处实际测量;

    3  单井出水量和降深应符合设计要求;

    4  井水的含砂量应符合本规范第7.6.10条的规定;

    5  井斜应符合本规范第7.2.3条的规定或合同要求;

    6  井底沉淀物的高度应小于井深的5‰。

8.0.2  管井验收结束后,应按本规范附录C或当地有关规定填写管井验收单。

8.0.3  供水管井工程应提交报告书,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文字说明应包括设计与合同的工程要求,管井结构、过滤器类型及安装深度、井管管材及连接方式等,对水质和水量的监测要求等,以及正式投产后的运行注意事项;

    2  报告中应明确提供管井设计出水量和设计动水位的建议;

    3  报告书附件应有管井平面位置图、管井综合柱状图,洗井资料、抽水试验或回灌试验综合图和水质分析报告、土样和岩样资料及管井验收单等。

8.0.4  降水管井工程应提交下列资料:

    1  设计文件、施工说明;

    2  图件和资料应有管井平面布置图、管井综合柱状图,施工记录、审查文件、变更通知、洗井和抽水试验资料、降水运行方案表、降水后封堵资料、工程量统计表等;

    3  附件,包括任务委托书、管井验收单等。

8.0.5  管井施工与降水运行可为一个单位或两个单位完成,竣工后资料应分别提供,最后由负责降水运行的单位汇总归档。

8.0.6  回灌管井的验收应符合同项目抽水管井的验收规定。

条文说明

8.0.1  工程验收应按本规范的要求进行。首先强调管井现场验收,应在现场井位处实际能量测的项目上进行核对验收,如井深、井内沉淀物高度、井径结构尺寸等,同时也要对工程合同、设计文件中的其他质量要求进行验收,这些都体现工程施工单位和技术人员对用户的负责,谋求质量至上的理念。

    3  单井出水量在现场宜抽水量测,既是对井的出水量的核定检查,也是对水质的一种感官判定。如作为生活饮用水的管井,井水应是无色、透明,同时不应有肉眼可见物,这些明确要求也是对应相关标准而制订的。

    4  井水的含砂量应符合本规范第7.6.10条的规定,一般来说基坑的降水井大部分都在松散层中进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为保证已建建(构)筑物的安全,降水井出砂不允许超标,以免危及周围地基土的变形,严重时造成已有建(构)筑物的安全,为此要严格控制。

    5  本款“井斜应符合规范第7.2.3条的规定”,指的是管井施工应是圆正垂直,这不仅是交工验收的要求,也是正常施工应有的条件,否则发生过渡偏斜会导致施工过程中各种事故频发,规范里对井身圆正垂直有要求是需要的,但不需过严。管井施工竣工后,能通畅安装各径管材和深水潜水泵安放就可以,此项可不作核定验收的质量指标。

8.0.3  本条强调管井报告书也是验收的一部分。与实物验收同等重要,因为管井是地下构筑物的一种,无法直观地发现质量问题,但它的质量又是管井使用寿命的关键,将隐蔽于地下的构件写入报告书的技术文件中,以便于使用期内对它的保养、维护或修复。

    报告书要有井内管材材质及连接方式,井内有无事故隐患、位置、何种物品等,管井施工中有无对井的特殊处理、何种处理等内容。作为管井,在今后的维修、处理上,其管材的连接方式、井内事故隐患及已有事故的处理方式等是选择维修、处理方式的重要依据,不应忽略。工农业的废气、废渣等易对水源造成污染,特别在冶金、化工、轻工业厂房附近是地下水受污染的多发地,因此应根据环境情况提出进行水质监测的要求,以及生活用水管井的卫生防护带的设立等。

8.0.4  降水管井是一种降低地下水水位的临时构筑物,是地下工程施工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要求高,一般随地下工程竣工而废弃,其作用有别于供水管井,因此根据降水管井的特点强调了资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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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井技术规范 GB5029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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