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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荷载代表值


3.2.1  工程结构设计中荷载代表值的采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其代表值;

    2  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分别采用标准值、组合值、准永久值或频遇值作为其代表值;

    3  偶然荷载应根据结构使用的特点确定其代表值。

3.2.2  确定可变荷载代表值时,应采用50年的设计基准期。

3.2.3  荷载标准值应按本规范第5章~第8章和附录A~附录C以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等的有关规定选用。

3.2.4  荷载设计值应为标准值、组合值等荷载代表值与荷载分项系数的乘积。荷载分项系数选用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有关规定。

3.2.5  进行结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对可变荷载应按规定进行荷载组合,采用荷载组合值作为其荷载代表值。可变荷载的组合值应为可变荷载的标准值与组合值系数的乘积。组合值系数的选用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有关规定。

3.2.6  进行结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不同要求,采用荷载的标准组合、准永久组合或频遇组合,以可变荷载的标准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作为其荷载代表值。可变荷载准永久值应为可变荷载标准值与准永久值系数的乘积,可变荷载的频遇值应为可变荷载标准值与频遇值系数的乘积。准永久值系数、频遇值系数的选用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有关规定。

3.2.7  当进行工程结构的动力计算时,楼面可变荷载的代表值应根据工程经验及设计的实际要求确定,应符合建筑结构振动计算的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3.2.1  工程设计中应针对不同类型的荷载,选用不同的荷载代表值。这是综合考虑各类荷载的特性、结构的多种极限状态、各种设计状况等因素,实现工程设计的适用、安全、经济等的预期目标。针对不同类型的荷载,选用不同的荷载代表值,既可确保工程结构的使用安全,为正常生产运行提供可靠保障,又能使工程建设力求杜绝浪费,满足经济合理的双重目标,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的效果。因此,荷载量值合理选用的规定,工程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3.2.2  工程设计确定各类可变荷载的标准值时,会涉及出现荷载最大值的时域问题,目前工程设计的大部分荷载,如风、雪、民用活荷载等均可满足设计使用年限50年。风、雪值还具有100年重现期的数据统计资料,均符合设计基准期50年及以上的要求。而对于有色金属工程中的部分可变荷载至今尚无长期、系统、全面的统计、分析资料,所采用的荷载多数是经验数据,难以准确界定荷载最大值的时域。但新中国成立60余年,有色金属工程建设的丰富经验可以充分表明用于设计基准期50年是基本可行的。故一般以50年为基准期的要求是现实的,对于个别缺乏实践检验的新工艺、新装置,在可变荷载的选用上宜做专题论证加以确定。

    以50年设计基准期为限确定可变荷载代表值,保证了有色金属工程在正常的生产使用期限内有效应对可能出现最不利的荷载,满足结构的安全可靠和一定的耐久性能。同时,也能够较为科学、合理地兼顾到工程建设对经济、适用的明确要求,应当严格予以执行,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3.2.7  直接承受动力作用的结构,动力设计首先应进行结构动力特性及振动速度、振动线位移等计算,之后进行承载能力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承重结构动力计算在荷载的取值上与静力计算是有所区别的,鉴于荷载值偏大时对振动计算不一定偏于安全,因此荷载取值需要依据工程设计的具体情况决定。如设计要求结构振动趋于共振前区时,荷载宜取较大值,设计期望结构振动超共振后区时,荷载宜取较小值。即根据实际要求确定的荷载代表值,求得对应的结构动力特性,使得结构的振动设计计算是有效并可靠的。

    目前有关动力荷载作用的结构验算规定可采用现行行业标准《机器动荷载作用下建筑物承重结构的振动计算和隔振设计规程》YBJ 55-90/YSJ 009-90(试行)等标准及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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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程结构荷载规范 GB5095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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