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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永久荷载


5.0.1  永久荷载应包括工程的各类结构构件、围护及分隔构件、建筑配件、保温及防护面层等,荷载的标准值应为其自重,或由构件单元的体积、材料的重力密度等参数通过计算确定。

5.0.2  永久荷载尚应计算固定支承在厂房结构或基础上的设备、炉窑、槽罐、设施等各类生产工艺装置本体重量、长期存贮的物料重量,以及其附属的管道、平台、充填物、防护等的重量,荷载的标准值应按工程实际计算。

5.0.3  长期作用土体、散状物料的压力、液体压力,以及预应力等的荷载标准值及相关计算参数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规范》GB 50077等的有关规定。

5.0.4  当生产工艺条件变化波动或生产介质(物料)重力密度等出现变异时,永久荷载标准值应依据对工程结构及构件的不利或有利状态,分别采用其上限值或下限值。

条文说明

5.0.1  计算永久荷载时,常用的材料、构件自重或重力密度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附录A“常用材料和构件的自重”和本规范附录D选用,对于“稀有金属及其化合物的重力密度值”可参照表4选用。

表4  稀有金属及其化合物的重力密度值(×10kN/m3)

    在选用重力密度值时,需注意表中数值的变动是受物料的密实度、粒径、含水率、料的来源以及金属或化合物的纯度等多种因素影响,因此在选用相关参数时,应结合具体物料的实际经验证后再确定。

5.0.2  工业建筑的永久荷载除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构件的自重之外,有色金属工程中还存在种类繁多的永久荷载,包括各类生产设施及其附属的固定荷载,可细分为诸多内容,详见本规范第9.2.1条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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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程结构荷载规范 GB5095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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