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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楼、地面可变荷载


6.1.1  楼面可变荷载可分为操作荷载和检修荷载,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厂房的楼面可变荷载,应按生产工艺操作等的实际负荷取值,并应以均布等效荷载表示。矿山、冶炼、加工等工程楼面的生产操作以及检修荷载值,宜从本规范附录A~附录C中选用。

    2  生产车间作业区的主要楼层操作荷载不宜小于4.0kN/㎡;

    3  无机器、设备等生产装置、无工艺操作要求的平台,以及仅用于工作人员巡视、检查的钢平台、钢走道板,操作荷载值不宜小于2.0kN/㎡。车间设置的参观走廊,操作荷载可为3.5kN/㎡。

6.1.2  厂房中下列区位楼面上的操作荷载应按相关专业荷载条件确定,并不宜小于下列限值:

    1  控制室为4.0kN/㎡;

    2  低压配电室为5.0kN/㎡~6.0kN/㎡;

    3  高压配电室为6.0kN/㎡~8.0kN/㎡;

    4  化验室、试验室为4.0kN/㎡。

6.1.3  车间办公楼的门厅、走廊、办公室,楼面操作荷载不应小于2.5kN/㎡;当办公室设置有资料、档案柜时,操作荷载不宜小于3.5kN/㎡。楼梯间的操作荷载宜取3.5kN/㎡。

6.1.4  车间生活间含更衣、沐浴、排班、盥洗等房间楼面操作荷载不应小于2.5kN/㎡,其走廊、门厅、楼梯间的楼面操作荷载不宜小于3.5kN/㎡。

6.1.5  生产物资仓库的楼、地面操作荷载应依据仓储物品的实际堆存荷载计算确定。当采用机械存取作业时,尚应计算作业机械的荷载以及安装、检修荷载。

6.1.6  设置有冶金炉、窑的厂房、场地应在炉、窑体四周的一定区域内,按正常生产中使用的最大载重运输车辆确定地面操作荷载;必要时,尚宜提供地面的检修荷载。

6.1.7  厂房作业区地面的操作荷载或检修荷载应按生产堆载、运输行车及检修等实际负荷计取,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附录C的有关数据校核后采用。但地面操作荷载最小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内生产作业区不应小于5.0kN/㎡;

    2  厂房外生产作业区不宜小于10.0kN/㎡。

条文说明

6.1  楼、地面可变荷载

6.1.1  工程设计计算楼(地)面操作荷载时,应扣除该区域内机器、设备、槽罐、炉窑、设施等固定生产装置所占用的面积。对各类生产装置的自重和其附加荷载应另行计算,当生产装置内的介质或物料长期不变动时,应按永久荷载一并计入生产装置的总重量之内。而当机器、设备内的介质或物料处于波动、变化状态时,应按可变荷载计算。

6.1.2  对条文中涉及变动的荷载取值应根据配电室建筑面积和配电柜型号进行选择确定,一般情况下,当建筑面积较大,即大于60㎡时宜取较小值。而当其有明确、具体的荷载依据时,应据实采用。

6.1.6  由于冶金炉、窑在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出烟尘、熔渣和跑冒滴漏等大量冶炼返料,另外,为满足炉龄内衬的维修、砌筑等需求,定期或不定期需要大量的耐火材料、零配件等物资供应,以上都需要通过载重车辆及时运输。因此设置有冶金炉、窑的厂房、场地中,在炉、窑四周的一定范围内,地面应当考虑使用载重车辆运输的最大荷载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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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程结构荷载规范 GB5095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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