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1.2 构造规定
11.2.1 新增设扶壁柱的截面宽度不应小于240mm,其厚度不应小于120mm(图11. 2.1)。当用角钢-螺栓拉结时,应沿墙的全高和内外的周边,增设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防护层(图11.2.3)。
当增设扶壁柱以提高受压构件的承载力时,应沿墙体两侧增设扶壁柱。
11.2.2 加固用的块材强度等级应比原结构的设计块材强度等级提高一级,不得低于MU15;并应选用整砖(砌块)砌筑。加固用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结构设计的砂浆强度等级,且不应低于M5。
11.2.3 增设扶壁柱处,沿墙高应设置以2Ф12mm带螺纹、螺帽的钢筋与双角钢组成的套箍,将扶壁柱与原墙拉结;套箍的间距不应大于500mm(图11.2.3)。
11.2.4 在原墙体需增设扶壁柱的部位,应沿墙高,每隔300mm凿去一皮砖块,形成水平槽口(图11.2.4)。砌筑扶壁柱时,槽口处的原墙体与新增扶壁柱之间,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砖砌体接槎时,必须将接槎处的表面清理干净,浇水湿润,用干捻砂浆将灰缝填实。
11.2.5 扶壁柱应设基础,其埋深应与原墙基础相同。
11.2.1 对新增扶壁柱最小截面尺寸提出要求,以确保新增扶壁柱的稳定性和协同工作。当用角钢-螺栓拉结时,为避免钢构件锈蚀,应采取防护措施以增强其耐久性。
11.2.2 考虑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以及新老构件可靠连接,对加固用的块体和砂浆的强度等级提出了要求。
11.2.5 增设扶壁柱后,墙体承载力和稳定性有所提高,扶壁柱应新增基础或在原墙体基础上加固;使扶壁柱基础深度与原墙基础深度相同,以避免对原墙基础的不利影响。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11.1 计算方法
- 下一节:12 砌体结构构造性加固法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2 设计计算原则
- 3.3 加固方法及配合使用的技术
- 4 材料
- 4.1 砌筑材料
- 4.2 混凝土原材料
- 4.3 钢材及焊接材料
- 4.4 钢丝绳
- 4.5 纤维复合材
- 4.6 结构胶粘剂
- 4.7 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
- 4.8 砌体裂缝修补材料
- 4.9 防裂用短纤维
- 5 钢筋混凝土面层加固法
- 5.1 一般规定
- 5.2 砌体受压加固
- 5.3 砌体抗剪加固
- 5.4 砌体抗震加固
- 5.5 构造规定
- 6 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法
- 6.1 一般规定
- 6.2 砌体受压加固
- 6.3 砌体抗剪加固
- 6.4 砌体抗震加固
- 6.5 构造规定
- 7 外包型钢加固法
- 7.1 一般规定
- 7.2 计算方法
- 7.3 构造规定
- 8 外加预应力撑杆加固法
- 8.1 一般规定
- 8.2 计算方法
- 8.3 构造规定
- 9 粘贴纤维复合材加固法
- 9.1 一般规定
- 9.2 砌体抗剪加固
- 9.3 砌体抗震加固
- 9.4 构造规定
- 10 钢丝绳网-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面层加固法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砌体抗剪加固
- 10.3 砌体抗震加固
- 10.4 构造规定
- 11 增设砌体扶壁柱加固法
- 11.1 计算方法
- 11.2 构造规定
- 12 砌体结构构造性加固法
- 12.1 增设圈梁加固
- 12.2 增设构造柱加固
- 12.3 增设梁垫加固
- 12.4 砌体局部拆砌
- 13 砌体裂缝修补法
- 13.1 一般规定
- 13.2 填缝法
- 13.3 压浆法
- 13.4 外加网片法
- 13.5 置换法
- 附录A 已有建筑物结构荷载标准值的确定
- 附录B 粘结材料粘合加固材与基材的正拉粘结强度试验室测定方法及评定标准
- B.1 适用范围
- B.2 试验设备
- B.3 试件
- B.4 试验环境
- B.5 试验步骤
- B.6 试验结果
- B.7 试验结果的合格评定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