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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管道组成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的性能数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3.1.2  当管道组成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在问题和异议未解决前不得使用:

      1  质量证明文件的性能数据不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和订货技术条件;

      2  对质量证明文件的性能数据有异议;

      3  实物标识与质量证明文件标识不符;

      4  要求复验的材料未经复验或复验不合格。

3.1.3  管道组成件在存放和搬运过程中应保持标识的清晰和完整。

条文说明

3.1.1  为防止不合格材料及假冒伪劣产品使用到工程上,强调两点:一是生产制造厂应提供质量证明文件,二是用于工程上的管道组成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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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非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69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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