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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管道连接完成后应对接头进行100%外观检查。
7.1.2 外观检查不合格的接头应进行返修处理,并按要求重新检查。
条文说明
7.1.2 接头的返修处理方式包括对接头进行修补或切除接头后重新连接,对于电熔和热熔接头,若检查不合格,应截去接头重新连接,不能进行修补;对于缠绕接头,若外观检查有缺陷,可进行打磨或拆开重新连接,但打磨后增强层厚度和长度应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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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管道连接
- 6.1 一般规定
- 6.2 法兰连接
- 6.3 电熔连接
- 6.4 热熔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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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管道连接接头检查
- 7.1 一般规定
- 7.2 电熔接头的外观检查
- 7.3 热熔接头的外观检查
- 7.4 缠绕接头的外观检查
- 7.5 密封圈承插接头的外观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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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一般规定
- 8.2 压力试验
- 8.3 泄漏性试验
- 9 管道系统吹扫与清洗
- 9.1 一般规定
- 9.2 水冲洗
- 9.3 空气吹扫
- 10 交工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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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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