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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存放


3.3.1  管道组成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做好标识,并按产品种类、材质及规格型号分类存放。

3.3.2  管道组成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温度不宜超过40℃的库房或棚内,且应远离热源。堆放场所不得有可能损伤管道组成件的尖锐硬物,且不得曝晒和雨淋。

3.3.3  管道组成件不得与油类或化学品混合存放。

3.3.4  管子应水平堆放在平整的支撑物或地面上。

3.3.5  当管子采用三角形式堆放或两侧加支撑保护的矩形堆放时,堆放高度不宜超过1.5m,且堆放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径等于或大于300mm时,不宜超过3层;

      2  直径小于300mm时,不宜超过5层。

3.3.6  当管子采用分层货架存放时,每层货架高度不宜超过1m,堆放总高度不宜超过3m。

3.3.7  管件可成箱存放或在货架上存放,当在地面堆放时,堆放高度不宜超过1.5m。

3.3.8  管道组成件应在贮存有效期内使用。

条文说明

3.3.8  对于有贮存期限要求的管道组成件,超出贮存期后不得使用,例如,《工业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件》HG/T 3691、《聚丙烯/玻璃钢(PP/FRP)复合管及管件》HG/T 21579及《化工用硬聚氯乙烯管件》QB/T 3802等标准中均规定,产品自出厂之日起,贮存期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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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非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69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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