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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存放
3.3.1 管道组成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做好标识,并按产品种类、材质及规格型号分类存放。
3.3.2 管道组成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温度不宜超过40℃的库房或棚内,且应远离热源。堆放场所不得有可能损伤管道组成件的尖锐硬物,且不得曝晒和雨淋。
3.3.3 管道组成件不得与油类或化学品混合存放。
3.3.4 管子应水平堆放在平整的支撑物或地面上。
3.3.5 当管子采用三角形式堆放或两侧加支撑保护的矩形堆放时,堆放高度不宜超过1.5m,且堆放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径等于或大于300mm时,不宜超过3层;
2 直径小于300mm时,不宜超过5层。
3.3.6 当管子采用分层货架存放时,每层货架高度不宜超过1m,堆放总高度不宜超过3m。
3.3.7 管件可成箱存放或在货架上存放,当在地面堆放时,堆放高度不宜超过1.5m。
3.3.8 管道组成件应在贮存有效期内使用。
3.3.8 对于有贮存期限要求的管道组成件,超出贮存期后不得使用,例如,《工业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件》HG/T 3691、《聚丙烯/玻璃钢(PP/FRP)复合管及管件》HG/T 21579及《化工用硬聚氯乙烯管件》QB/T 3802等标准中均规定,产品自出厂之日起,贮存期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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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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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管道组成件验收、存放和搬运
- 3.1 一般规定
- 3.2 验收
- 3.3 存放
- 3.4 搬运
- 4 管道加工
- 5 管道安装
- 5.1 一般规定
- 5.2 地上与管沟内管道安装
- 5.3 埋地管道安装
- 5.4 管道支吊架安装
- 5.5 阀门安装
- 5.6 静电接地安装
- 6 管道连接
- 6.1 一般规定
- 6.2 法兰连接
- 6.3 电熔连接
- 6.4 热熔连接
- 6.5 缠绕连接
- 6.6 密封圈承插连接
- 7 管道连接接头检查
- 7.1 一般规定
- 7.2 电熔接头的外观检查
- 7.3 热熔接头的外观检查
- 7.4 缠绕接头的外观检查
- 7.5 密封圈承插接头的外观检查
- 8 管道系统试验
- 8.1 一般规定
- 8.2 压力试验
- 8.3 泄漏性试验
- 9 管道系统吹扫与清洗
- 9.1 一般规定
- 9.2 水冲洗
- 9.3 空气吹扫
- 10 交工技术文件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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