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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施工阶段结构分析


4.2.1  当钢结构工程施工方法或施工顺序对结构的内力和变形产生较大影响,或设计文件有特殊要求时,应进行施工阶段结构分析,并应对施工阶段结构的强度、稳定性和刚度进行验算,其验算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4.2.2  施工阶段结构分析的荷载效应组合和荷载分项系数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等的有关规定。

4.2.3  施工阶段分析结构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0.9,重要的临时支承结构其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1.0。

4.2.4  施工阶段的荷载作用、结构分析模型和基本假定应与实际施工状况相符合。施工阶段的结构宜按静力学方法进行弹性分析。

4.2.5  施工阶段的临时支承结构和措施应按施工状况的荷载作用,对构件应进行强度、稳定性和刚度验算,对连接节点应进行强度和稳定验算。当临时支承结构作为设备承载结构时,应进行专项设计;当临时支承结构或措施对结构产生较大影响时,应提交原设计单位确认。

4.2.6  临时支承结构的拆除顺序和步骤应通过分析和计算确定,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应经专家论证。

4.2.7  对吊装状态的构件或结构单元,宜进行强度、稳定性和变形验算,动力系数宜取1.1~1.4。

4.2.8  索结构中的索安装和张拉顺序应通过分析和计算确定,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计算结果应经原设计单位确认。

4.2.9  支承移动式起重设备的地面或楼面,应进行承载力和变形验算。当支承地面处于边坡或临近边坡时,应进行边坡稳定验算。

条文说明

4.2.1  对结构安装成形过程进行施工阶段分析主要为保证结构安全,或满足规定功能要求,或将施工阶段分析结果作为其他分析和研究的初始状态。在进行施工阶段的结构分析和验算时,验算应力限值一般在设计文件中规定,结构应力大小要求在设计文件规定的限值范围内,以保证结构安全;当设计文件未提供验算应力限值时,限值大小要求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4.2.3  重要的临时支承结构一般包括:当结构强度或稳定达到极限时可能会造成主体结构整体破坏的承重支承架、安全措施或其他施工措施等。

4.2.4  本条规定了施工阶段结构分析模型的结构单元、构件和连接节点与实际情况相符。当施工单位进行施工阶段分析时,结构计算模型一般由原设计单位提供,目的为保持与设计模型在结构属性上的一致性。因施工阶段结构是一个时变结构系统,计算模型要求包括各施工阶段主体结构与临时结构。

4.2.5  当临时支承结构作为设备承载结构时,如滑移轨道、提升牛腿等,其要求有时高于现行有关建筑结构设计标准,本条规定应进行专项设计,其设计指标应按照设备标准的相关要求。

4.2.6  通过分析和计算确定拆撑顺序和步骤,其目的是为了使主体结构变形协调、荷载平稳转移、支承结构的受力不超出预定要求和结构成形相对平稳。为了有效控制临时支承结构的拆除过程,对重要的结构或柔性结构可进行拆除过程的内力和变形监测。实际工程施工时可采用等比或等距的卸载方案,经对比分析后选择最优方案。

4.2.7  吊装状态的构件和结构单元未形成空间刚度单元,极易产生平面外失稳和较大变形,为保证结构安全,需要进行强度、稳定性和变形验算;若验算结果不满足要求,需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吊装阶段结构的动力系数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在现场实测所得。本条规定了动力系数取值范围,可根据选用起重设备而取不同值。当正常施工条件下且无特殊要求时,吊装阶段结构的动力系数可按下列数值选取:液压千斤顶提升或顶升取1.1;穿心式液压千斤顶钢绞线提升取1.2;塔式起重机、拔杆吊装取1.3;履带式、汽车式起重机吊装取1.4。

4.2.9  移动式起重设备主要指移动式塔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滑移驱动设备等,设备的支承面主要是指支承地面和楼面。当支承面不满足承载力、变形或稳定的要求时,需进行加强或加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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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75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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