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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起重设备和吊具


11.2.1  钢结构安装宜采用塔式起重机、履带吊、汽车吊等定型产品。选用非定型产品作为起重设备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经评审后再组织实施。

11.2.2  起重设备应根据起重设备性能、结构特点、现场环境、作业效率等因素综合确定。

11.2.3  起重设备需要附着或支承在结构上时,应得到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应进行结构安全验算。

11.2.4  钢结构吊装作业必须在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范围内进行。

11.2.5  钢结构吊装不宜采用抬吊。当构件重量超过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范围时,构件可采用抬吊的方式吊装。采用抬吊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重设备应进行合理的负荷分配,构件重量不得超过两台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总和的75%,单台起重设备的负荷量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

    2  吊装作业应进行安全验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应有经批准的抬吊作业专项方案;

    3  吊装操作时应保持两台起重设备升降和移动同步,两台起重设备的吊钩、滑车组均应基本保持垂直状态。

11.2.6  用于吊装的钢丝绳、吊装带、卸扣、吊钩等吊具应经检查合格,并应在其额定许用荷载范围内使用。

条文说明

11.2.1  非定型产品主要是指采用卷扬机、液压油缸千斤顶、吊装扒杆、龙门吊机等作为吊装起重设备,属于非常规的起重设备。

11.2.4  进行钢结构吊装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在其额定起重量范围内吊装作业,以确保吊装安全。若超出额定起重量进行吊装作业,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11.2.5  抬吊适用的特殊情况是指:施工现场无法使用较大的起重设备;需要吊装的构件数量较少,采用较大起重设备经济投入明显不合理。当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每台起重设备所分配的吊装重量不得超过其额定起重量的80%,并应编制专项作业指导书。在条件许可时,可事先用较轻构件模拟双机抬吊工况进行试吊。

11.2.6  吊装用钢丝绳、吊装带、卸扣、吊钩等吊具,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局部的磨耗、破坏等缺陷,使用时间越长存在缺陷的可能性越大,因此本条规定应对吊具进行全数检查,以保证质量合格要求,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并在额定许用荷载的范围内进行作业,以保证吊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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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75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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