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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放样和号料


8.2.1  放样和号料应根据施工详图和工艺文件进行,并应按要求预留余量。 

8.2.2  放样和样板(样杆)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2的规定。

表8.2.2  放样和样板(样杆)的允许偏差

8.2.3  号料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3的规定。

表8.2.3  号料的允许偏差(mm)

8.2.4  主要零件应根据构件的受力特点和加工状况,按工艺规定的方向进行号料。

8.2.5  号料后,零件和部件应按施工详图和工艺要求进行标识。

条文说明

8.2.1~8.2.3  放样是根据施工详图用1:1的比例在样台上放出大样,通常按生产需要制作样板或样杆进行号料,并作为切割、加工、弯曲、制孔等检查用。目前国内大多数加工单位已采用数控加工设备,省略了放样和号料工序;但是有些加工和组装工序仍需放样、做样板和号料等工序。样板、样杆一般采用铝板、薄白铁板、纸板、木板、塑料板等材料制作,按精度要求选用不同的材料。

    放样和号料时应预留余量,一般包括制作和安装时的焊接收缩余量,构件的弹性压缩量,切割、刨边和铣平等加工余量,及厚钢板展开时的余量等。

8.2.4  本条规定号料方向,主要考虑钢板沿轧制方向和垂直轧制方向力学性能有差异,一般构件主要受力方向与钢板轧制方向一致,弯曲加工方向(如弯折线、卷制轴线)与钢板轧制方向垂直,以防止出现裂纹。

8.2.5  号料后零件和部件应进行标识,包括工程号、零部件编号、加工符号、孔的位置等,便于切割及后续工序工作,避免造成混乱。同时将零部件所用材料的相关信息,如钢种、厚度、炉批号等移植到下料配套表和余料上,以备检查和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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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75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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