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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一般规定
16.1.1 本章适用于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
16.1.2 钢结构施工前,应编制施工安全、环境保护专项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
16.1.3 作业人员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6.1.4 新上岗的作业人员应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变换工种时,作业人员应先进行操作技能及安全操作知识的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6.1.5 施工时,应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合格劳动保护用品,并应培训和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16.1.6 对易发生职业病的作业,应对作业人员采取专项保护措施。
16.1.7 当高空作业的各项安全措施经检查不合格时,严禁高空作业。
16.1.2 因钢结构施工危险性较高,本条规定编制专门的施工安全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以减少现场安全事故,现场安全主要含人员安全、设备安全和结构安全等。
16.1.3 本条规定的作业人员包括焊接、切割、行车、起重、叉车、电工等与钢结构工程施工有关的特殊工种和岗位。
16.1.5 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安全(绝缘)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毒)口罩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施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包括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内容,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7]255文件《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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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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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施工阶段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施工阶段结构分析
- 4.3 结构预变形
- 4.4 施工详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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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 5.2 钢材
- 5.3 焊接材料
- 5.4 紧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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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涂装材料
- 5.7 材料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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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一般规定
- 6.2 焊接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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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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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普通紧固件连接
- 7.4 高强度螺栓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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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一般规定
- 8.2 放样和号料
- 8.3 切割
- 8.4 矫正和成型
- 8.5 边缘加工
- 8.6 制孔
- 8.7 螺栓球和焊接球加工
- 8.8 铸钢节点加工
- 8.9 索节点加工
- 9 构件组装及加工
- 9.1 一般规定
- 9.2 部件拼接
- 9.3 构件组装
- 9.4 构件端部加工
- 9.5 构件矫正
- 10 钢结构预拼装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实体预拼装
- 10.3 计算机辅助模拟预拼装
- 11 钢结构安装
- 11.1 一般规定
- 11.2 起重设备和吊具
- 11.3 基础、支承面和预埋件
- 11.4 构件安装
- 11.5 单层钢结构
- 11.6 多层、高层钢结构
- 11.7 大跨度空间钢结构
- 11.8 高耸钢结构
- 12 压型金属板
- 13 涂装
- 13.1 一般规定
- 13.2 表面处理
- 13.3 油漆防腐涂装
- 13.4 金属热喷涂
- 13.5 热浸镀锌防腐
- 13.6 防火涂装
- 14 施工测量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平面控制网
- 14.3 高程控制网
- 14.4 单层钢结构施工测量
- 14.5 多层、高层钢结构施工测量
- 14.6 高耸钢结构施工测量
- 15 施工监测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施工监测
- 16 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
- 16.1 一般规定
- 16.2 登高作业
- 16.3 安全通道
- 16.4 洞口和临边防护
- 16.5 施工机械和设备
- 16.6 吊装区安全
- 16.7 消防安全措施
- 16.8 环境保护措施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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