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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一般规定


16.1.1  本章适用于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

16.1.2  钢结构施工前,应编制施工安全、环境保护专项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

16.1.3  作业人员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6.1.4  新上岗的作业人员应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变换工种时,作业人员应先进行操作技能及安全操作知识的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6.1.5  施工时,应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合格劳动保护用品,并应培训和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16.1.6  对易发生职业病的作业,应对作业人员采取专项保护措施。

16.1.7  当高空作业的各项安全措施经检查不合格时,严禁高空作业。

条文说明

16.1.2  因钢结构施工危险性较高,本条规定编制专门的施工安全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以减少现场安全事故,现场安全主要含人员安全、设备安全和结构安全等。

16.1.3  本条规定的作业人员包括焊接、切割、行车、起重、叉车、电工等与钢结构工程施工有关的特殊工种和岗位。

16.1.5  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安全(绝缘)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毒)口罩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施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包括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内容,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7]255文件《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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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75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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