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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非金属保护层
7.2.1 当采用箔、毡、布类包缠型保护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层包缠施工前,应对所采用的黏结剂按使用说明书做试样检验。
2 当在绝热层上直接包缠时,应清除绝热层表面的灰尘、泥污,并应修饰平整。当在抹面层上包缠时,应在抹面层表面干燥后进行。
3 包缠施工应层层压缝,压缝宜为30~50mm,且必须在其起点和终端有捆紧等固定措施。
7.2.2 当采用阻燃型防水卷材及涂膜弹性体做保护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涂料的配制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2 当施工防水涂料时,绝热层表面的处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外,接缝处尚应嵌平、光滑,并不得高出绝热层表面。
3 卷材包扎的环向、纵向接缝的搭接尺寸不应小于50mm。接缝处可采用专用涂料粘贴封口。
7.2.3 当采用玻璃钢保护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钢可分为预制成型和现场制作(现绕),可釆用粘贴、铆接、组装的方法进行连接。
2 玻璃钢的配制应严格按设计文件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3 当现场制作玻璃钢时,铺衬的基布应紧密贴合,并应顺次排净气泡。胶料涂刷应饱满,并应达到设计要求的层数和厚度。
4 对已安装的玻璃钢保护层,除不应被利器碰撞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7.1.26条的规定。
7.2.4 当在管道、弯头和特殊部位采用真空铝复合防护材料和铝箔玻璃钢薄板等复合材料进行保护层施工时,下料应准确,缝隙处宜采用密封胶带固定。环向、纵向接缝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7.1.5条的规定。
7.2.5 当采用玻璃钢、铝箔复合材料及其他复合保护层分段包缠时,其接缝可采用专用胶带粘贴密封。
7.2.6 当采用抹面类涂抹型保护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抹面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密度不得大于800kg/m3。
2) 抗压强度不得小于0.8MPa。
3) 烧失量(包括有机物和可燃物)不得大于12%。
4) 干燥后(冷状态下)不得产生裂缝、脱壳等现象。
5) 不得对金属产生腐蚀。
2 露天的绝热结构,不宜釆用抹面保护层。如需采用时,应在抹面层上包缠毡、箔、布类保护层,并应在包缠层表面涂敷防水、耐候性的涂料。
3 保温抹面保护层施工前,除局部接茬外,不应将保温层淋湿,应采用两遍操作,一次成形的施工工艺。接茬应良好,并应消除外观缺陷。
4 在抹面保护层未硬化前,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淋水冲。当昼夜室外平均温度低于+5℃且最低温度低于-3℃时,应按冬季施工方案采取防寒措施。
5 高温管道的抹面保护层和铁丝网的断缝,应与保温层的伸缩缝留在同一部位,缝内应填充软质矿物棉材料。室外的高温管道,应在伸缩缝部位加设金属护壳。
6 当进行大型设备抹面时,应在抹面保护层上留出纵横交错的方格形或环形伸缩缝。伸缩缝应做成凹槽,其深度应为5~8mm,宽度应为8~12mm。
7 当采用硅酸钙专用抹面灰浆材料时,应进行试抹,并应符合第7.2.6条第1款的规定。
本节系新增加内容,将原规范中“毡、箔、布类保护层”的有关内容整理修改后纳于本节中。复合材料中的铝箔、真空铝复合防护材料等属于金属材料,因其施工具有本节有关内容的工艺特性,因而将其列入本节进行描述。
目前市场上的复合保护层材料很多,如铝箔玻纤布、复合铝箔玻璃钢、真空铝复合防护材料、复合牛皮纸铝箔、单面(双面)复合夹筋铝箔、防水阻燃耐老化聚氨酯保护层及各类玻璃钢保护层等。鉴于复合保护层材料的品种繁多、质量良莠不齐,为保证施工质量,要求其技术性能应符合本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7.2.1 系修改条文。铝箔缠绕包缠时,起点和终端也可采用热敏、压敏胶带绑扎固定等措施。
7.2.2 系新增加条文。涂膜弹性体的有关内容见本规范第6.2.3条的条文说明。
绝热层表面去除粉尘、灰尘等是为了提高保护层材料的黏结强度。
7.2.3 系新增加条文。玻璃钢作为绝热层的保护层,具有耐腐蚀性好,防水、防潮、不生锈和阻燃等特点,而且成型方便,施工简单,并能在环境较为恶劣的情况下使用。
玻璃钢按材质可分为有机和无机两种。无机玻璃钢是以玻璃纤维及其织物和以无机胶凝材料为主体的基体所组成的复合材料。无机玻璃钢按其胶凝材料性能分为:以硫酸盐类为胶凝材料与玻璃纤维网格布制成的水硬性无机玻璃钢和以改性氯氧镁水泥为胶凝材料与玻璃纤维网格布制成的气硬性改性氯氧镁水泥无机玻璃钢(如近年来使用的环保镁钢等,环保镁钢作为一种新型的无机保护层材料已在一些电力和化工行业得到了成功的应用)两种类型。
预制成型的玻璃钢具有装拆连接方便,外形整齐美观的特点,在一些可拆卸的部位如阀门、法兰处常用作保温罩。
消除气泡是因为气泡所在处必将造成应力集中,会降低玻璃钢的性能。
7.2.4 系新增加条文。基于有些施工特性具有金属保护层特点的复合保护层材料,同时又具备非金属保护层施工的诸多特性。
7.2.5 系新增加条文。有些复合保护层材料配备了其各自的专用胶黏带,且各自具备不同的施工特性和优点。
7.2.6 系修改条文。将原规范中的密度由不得大于1000kg/m3改为不得大于800kg/m3,与《火力发电厂保温材料技术条件》DL/T 776-2001的规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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