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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工程交接
9.0.1 当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的范围完成全部绝热工程项目后,应及时与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9.0.2 绝热工程交接前,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应对其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应确认下列内容:
1 施工范围和内容符合合同规定。
2 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及本规范的规定。
9.0.3 绝热工程交接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1 绝热材料的合格证和理化性能检验报告。
2 抹面保护层材料的技术性能检验报告。
3 浇注、喷涂绝热层的施工配料及其技术性能检验报告。
4 设计变更和材料代用通知。
5 工程开工报告(附录A)。
6 隐蔽工程记录(附录B)。
7 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交工汇总表(附录C)。
8 绝热工程交接报告(附录D)。
9.0.1 系新增加条文。阐明工程交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对施工单位所承包的工程全部完成后进行的验收。
9.0.2 系新增加条文。将具体的检查项目归纳为如下两条:
1 按合同全部完工。
2 质量合格。
9.0.3 系修改条文。修改后的条文将原条文的内容进行了归纳和补充,列出了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提交的资料名称。
交工文件是绝热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交接的资料,它是生产运行、设备及管道等检修的原始依据。本条是结合绝热工程专业特性和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的。
绝热材料的合格证和理化性能检验报告应按本规范第3.2节的要求。
抹面保护层材料由于目前基本上均为已配制好的成品材料,因而不再要求其灰浆材料的配合比,只要求其技术性能及检验项目按本规范第7.2.6条第1款进行。
浇注、喷涂绝热层的施工配料及其技术性能检验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同类产品的技术条件或设计部门提供的技术要求进行检验。
设计变更有两种情况:一是设计人员变更设计,另一种是在施工中碰到疑难问题或要求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由施工人员提出设计变更,但必须征得设计方同意。
材料代用往往是因国家或地区的某些材料产品或规格不符合设计要求,需用其他产品或规格代用。此工作必须征得设计方的同意方可实施。
第5至8款的内容是在工程开工前、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的原始记录资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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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材料
- 3.1 质量要求
- 3.2 质量检查
- 3.3 运输存放和保管
- 4 施工的准备和要求
- 4.1 一般规定
- 4.2 施工前的准备和要求
- 4.3 附件安装
- 5 绝热层的施工
- 5.1 一般规定
- 5.2 嵌装层铺法施工
- 5.3 捆扎法施工
- 5.4 拼砌法施工
- 5.5 缠绕法施工
- 5.6 填充法施工
- 5.7 粘贴法施工
- 5.8 浇注法施工
- 5.9 喷涂法施工
- 5.10 涂抹法施工
- 5.11 可拆卸式绝热层的施工
- 5.12 金属反射绝热结构的施工
- 5.13 伸缩缝及膨胀间隙的留设
- 6 防潮层的施工
- 6.1 一般规定
- 6.2 施工
- 7 保护层的施工
- 7.1 金属保护层
- 7.2 非金属保护层
- 8 安全技术
- 9 工程交接
- 附录A 工程开工报告
- 附录B 隐蔽工程记录
- 附录C 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交工汇总表
- 附录D 绝热工程交接报告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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