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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蒸汽、热水供应


8.5.1  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供热系统,应利用工艺过程中产生的余热资源。

8.5.2  需设置独立的供热设施时,应根据冬季和夏季的最大、最小、平均耗热量以及供热参数确定锅炉和建设规模,当单台锅炉额定出力20t/h及以上、设备利用时数大于4000h/a时,应热电联产。

8.5.3  热电站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年平均总热效率应大于45%。

    2  年平均热电比,单机容量为1.5MW~25MW的供热机组应大于100%;单机容量为50MW、100MW、125MW的供热机组应大于50%。

8.5.4  供热系统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高效节能的锅炉,锅炉的设计热效率不应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工业锅炉通用技术条件》JB/T 10094的有关规定。

    2  选用高效节能的鼓引风机、给水泵、给煤、除灰渣、备煤等设备,其能力应与锅炉匹配。

    3  当供热负荷波动较大,与锅炉匹配的鼓引风机、给水泵可采用调速装置。

8.5.5  供热管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源和工艺用户要求的介质参数应协调,不宜采用节流降压供热。

    2  应按经济流速计算供热管道的管径。

    3  接往各车间的供热支管,应在车间入口处加设流量计量装置。

8.5.6  热力设备和管道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和《火力发电厂保温油漆设计规程》DL/T 5072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温。

8.5.7  建筑物采暖介质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应采用热水。

8.5.8  供热系统的凝结水回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蒸汽供热系统和用汽设备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凡凝结水有可能被回收时,应采用间接加热方式。

    2  用汽设备产生的凝结水,回收率不得小于75%。

    3  可能被污染的凝结水,应设置水质监测及净化装置,并应分别处理。

条文说明

8.5.1  现在大多数新建或扩建大型铜冶炼厂都基本达到生产、生活用热全部由余热回收系统供应,原有的独立供热设施减负荷运行或作为备用。为此,不设或仅设备用、启动阶段用的独立供热设施应是有色金属火法冶炼工业的发展方向。

8.5.3  本条是根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和环保总局《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和原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计基础[2001]26号)提出的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的基本技术指标的要求制订的。

8.5.4  现行行业标准《工业锅炉通用技术条件》JB/T 10094具体规定了各种形式的锅炉应达到的最低热效率,设计选型时不得选用热效率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工业锅炉通用技术条件》JB/T 10094的锅炉;鼓引风机、给水泵、备煤设备是锅炉房或热电站的主要耗能设备,“大马拉小车”或“小马拉大车”都将降低设备的效率,增加单位能耗;设置蒸汽蓄热器是稳定波动负荷的主动性技术措施,要根据负荷波动量和波动周期,经热平衡计算确定锅炉的工作压力、出力和蒸汽蓄热器的能力;与锅炉匹配的鼓引风机、给水泵采用调速装置,可在一定范围内适应负荷的变化,是有效适应负荷变化的节能技术措施。

8.5.5  热源应满足各类不同工艺用户的参数要求,对低参数用户不宜采用节流降压供热,当工艺用户要求的介质参数较低且流量较大时,则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分级供热还是差压发电热电联产。

8.5.6  热力设备和管道的散热是热力系统的主要热损失,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好坏除影响安全生产外,还直接影响供热系统的经济效益。所以本条从节能的角度出发,强调保温应遵循的相关标准。

8.5.7  热水的单位容积热焓量大,热水采暖的舒适性和安全性优于蒸汽采暖。

8.5.8  回收蒸汽凝结水既是回收高品质软化水(除盐水)的需要,也是回收热量的需要。目前,大多数冶金工厂蒸汽凝结水回收率不高,既浪费了水资源和热能,同时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热污染,应当引起建设单位和设计者的高度重视。现在市场上凝结水回收设备种类很多,有蒸汽或压缩空气驱动式,也有电动水泵驱动式,可选择的设备范围很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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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冶炼厂节能设计规范 GB5091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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