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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软化水、除盐水供应
8.9.1 工业用水的软化、除盐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GB/T 50109的有关规定。
8.9.2 低压锅炉给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 1576的有关规定,中高压锅炉给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T 12145的有关规定。
8.9.3 锅炉给水采用化学水处理时,锅炉的排污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软化水作为补给水的低压锅炉不应大于10%。
2 以软化水作为补给水的中压锅炉不应大于5%。
3 以除盐水作为补给水的热电站不应大于2%。
8.9.2 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 1576和《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GB/T 12145是锅炉给水应遵循的标准。水质达不到标准要求,将影响锅炉及用水设备的效率、寿命和生产的安全性,水质超标准,则会增加处理成本。
8.9.3 给水在锅炉内不断蒸发浓缩,会使炉水含盐量增加,超过规定标准值时,蒸汽品质会恶化,影响锅炉的安全运行,因此要不断将汽包中含盐浓度较高的炉水排出。排污水的温度较高,若排污率高,就会影响锅炉的热效率,为此,锅炉的正常排污率应符合本条规定的要求。
采用连续和定期排污扩容器的锅炉排污系统应将二次蒸汽用于热力除氧,也可将高、中压锅炉的连续排污水用于螺杆动力膨胀机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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