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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压缩空气供应
8.6.1 压缩空气站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有关规定。
8.6.2 压缩空气用户的压力等级不同时,应分级供应,不宜将高压力的气体经减压供应给低压力的用户。
8.6.3 压缩空气站宜采用分区集中供应的原则配置。
8.6.4 压缩空气站应选用高效空气压缩机,空压机应带有负荷调节器;空压站设有两种压力的空压机时,宜用高压力的机组作为低压力的备用机组;对有油、无油两种机型的站房,宜采用无油空压机组作为备用;应选用高效的空气过滤器;空压站应设置废油收集装置。
8.6.1 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是压缩空气站设计应遵循的设计规范。
8.6.2 1.2MPa空压机装机容量约为9kW/m3~10kW/m3(标准状态下),0.8MPa空压机装机容量约为6kW/m3~7kW/m3(标准状态下),0.4MPa空压机装机容量约为4kW/m3~5kW/m3(标准状态下),所以将压缩空气减压供给低压用户使用是不可取的工艺方案。
8.6.3 空压站一般都是企业的耗能大户,当用气点分散或空压站的布置无法使各用户的供气管线长度在1000m~2000m范围内时,应采用分区供应,以减少运行费用。
8.6.4 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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