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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荷载效应组合


4.4.1  粮食钢板筒仓结构设计应根据使用过程中在结构上可能出现的荷载,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效应组合,并取各自的最不利组合进行设计。

4.4.2  粮食钢板筒仓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荷载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对结构不利时,取1.2;对结构有利时,取1. 0;筒仓抗倾覆计算,取0. 9; 

      2  储粮荷载分项系数,取1.3;

      3  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取1.3;

      4  其他可变荷载分项系数,取1.4。

4.4.3  粮食钢板筒仓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荷载效应短期组合,荷载分项系数均取1.0。

4.4.4  粮食钢板筒仓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荷载组合系数应按下列规定取用:

      1  无风荷载参与组合时:取1.0;

      2  有风荷载参与组合时:

       1)储粮荷载,取1.0;

       2)风荷载,取1.0;

       3)其他可变荷载,取0. 6;

       4)地震作用不计。

      3  有地震作用参与组合时:

       1)储粮荷载,取0.9;

       2)地震作用,取1.0;

       3)雪荷载,取0. 5; 

       4)风荷载不计;

       5)其他可变荷载:按实际情况考虑时,取1.0;按等效均布荷载时,取0. 6。

条文说明

4.4.2  粮食钢板筒仓是以粮食荷载为主的特种结构,粮食荷载同一般的可变荷载相比,数值较大,但变异系数一般较小,特别是长期储粮时,其荷载性质更接近于永久荷载,故取其分项系数为1.3。其他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2006版)》GB 50009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取用。

4.4.3  根据钢材的力学性能特点,钢结构在长期荷载作用下其力学性能并不发生较大变化,并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及《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的有关规定,钢结构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可只考虑荷载效应的短期组合。

4.4.4  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进行荷载组合时,若有风荷载参与组合,可认为粮食荷载是效应最大的一项可变荷载,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2006版)》GB 50009中荷载组合的要求,取其组合系数为1.0,其他可变荷载,按荷载组合的原则取组合系数为0.6。

    当地震作用参与组合时,考虑筒仓未必满载,故取储料荷载组合系数为0. 9。其他可变荷载组合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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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 GB5032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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