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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照明系统


8.3.1  粮食钢板筒仓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照度推荐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8.3.2  粮食钢板筒仓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光源和高效灯具。粉尘爆炸性危险区域应采用粉尘防爆照明灯具。

8.3.3  粮食钢板筒仓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3.4  工作塔各层、仓上、仓下等照明宜分别采用集中控制方式,并按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

条文说明

8.3.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人们随着社会发展和物质条件的改善,对照度的要求相应也要提高,所以照度推荐值比以往粮库照明设计中照度值有所提高,供选择时参考。

8.3.2  常用灯具的最低效率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确定。粉尘防爆照明灯具防护等级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440确定。

8.3.3  应急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为了避免发生意外事故,而需要对人员进行安全疏散时,在出口和通道设置的指示出口位置及方向的疏散标志灯和照亮疏散通道而设置的照明。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的部位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8.3.4  在白天自然光较强,或在深夜人员很少时,可以方便地用手动或自动方式关闭一部分或大部分照明,有利于节电。分组控制的目的,是为了将天然采光充足或不充足的场所分别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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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 GB5032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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