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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表面处理
Ⅰ 主控项目
5.2.1 涂装前钢材表面除锈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处理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焊渣、焊疤、灰尘、油污、水和毛刺等。当设计无要求时,钢材表面除锈等级应符合本规程第3.2.4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小型钢构件按构件数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应少于3件。大型、整体钢结构每50㎡对照检查1次,且每工班检查次数不少于1次。
检查方法:用铲刀检查和用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 8923规定的图片对照观察检查。
5.2.2 涂装前钢材表面粗糙度检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粗糙度等级的评定(比较样块法)》GB/T 13288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查方法:用标准样块目视比较评定表面粗糙度等级,或用剖面检测仪、粗糙度仪直接测定表面粗糙度。采用比较样块法时,每一评定点面积不小于50m㎡;采用剖面检测仪或粗糙度仪直接检测时,取评定长度为40mm,在此长度范围内测5点,取其算术平均值为该评定点的表面粗糙度值;当采用两种方法的检测结果不一致时,应以剖面检测仪、粗糙度仪直接检测的结果为准。
Ⅱ 一般项目
5.2.3 涂装施工前应进行外观检查,表面不得有污染或返锈。涂装完成后,构件的标志、标记和编号应清晰完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4 表面清理和涂装作业施工环境的温度和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工班不得少于3次。
检查方法:应采用温湿度仪进行测量,并应按本规程附录D换算对应的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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