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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抗震构造措施


6.7.1  仓下支承柱纵向配筋的最小总配筋率应符合表6.7.1的规定。

6.7.2  当仓下支承结构为柱支承时,柱箍筋应全高加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0mm;

    2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9度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

6.7.3  仓下支承结构为筒壁时,筒壁的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筒壁内、外侧应釆用双向(竖向、水平)配筋,其最小配筋率均不宜小于0.4%;

    2  筒壁洞口扶壁柱的最小总配筋率不宜小于0.6%。

6.7.4  筒壁、柱支承筒仓的防震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震缝的宽度不应小于100mm,柱支承的筒仓应按框架结构的要求设置防震缝;

    2  防震缝还应符合结构地震动侧移变形的要求。

6.7.5  作用在岩石地基上的筒仓基础,当筒仓的竖向自振周期与岩石层竖向主震周期(0.05s~0.10s)发生共振作用时,应釆取缓冲减振措施。

6.7.6  筒仓基础的地基液化层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液化的处理应按不同的抗震类别,采用消除地基液化的可靠措施;

    2  液化层的厚度大于摩擦桩桩长的30%时,应增加桩的长度;

    3  桩的承台应埋入地面下。

条文说明

6.7.1  柱支承的筒仓受地震破坏的主要原因是柱截面强度不足,支承柱受破坏的主要部位是柱顶。受应力集中的影响,对震害实例的验算也发现实际震害的裂缝比计算的要大。为了提高柱的抗震能力,本条的规定是参考美国、日本及有关规范制订的。

6.7.2  震害调查表明,柱支承的筒仓倒塌,都是在柱头部位折断。在7烈度设防区的筒仓,在此部位出现水平裂缝。8烈度设防区,水平裂缝明显,甚至有压酥现象。9烈度设防区,出现混凝土明显压酥,挤碎、碎块脱落,钢筋被压弯呈灯笼状。在唐山地震的10烈度和11烈度地区,该部位绝大部分为严重破坏甚至导致倒塌。柱底与基础交接处的破坏,一般较柱头稍轻,但也不可忽视。因此抗震设计中,对支承柱的柱头、柱脚这两个重要部位,除按本条规定外,予以加强是十分重要的。

    为了提高混凝土的抗压能力,改善其延性,必须控制仓下支承柱的轴压比,避免轴压比过大导致延性太差,保证结构具有较好的变形能力。在控制仓下支承柱的轴压比时,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框架结构或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但应比一般框架结构的轴压比小些。为此,设计可采取增加柱的个数或截面面积,但不应形成短柱,短柱将改变柱的刚度,更易改变柱的柔性。

    从构造上可釆取配置附加横向封闭钢箍,形成有约束的混凝土,提高由此形成的核芯混凝土强度和极限压应变,从而使混凝土三向受力,阻止纵向钢筋的压屈。同时采用加密加粗箍筋的办法提高节点的强度和延性,封闭箍筋的体积配筋率应选用较高值。

    在地震力作用下,仓下支承柱承受较大的轴向力、剪力和弯矩。在地震力的反复作用下,应力变化较为复杂,提高仓下支柱的抗震能力是十分必要的。为此,支承柱的纵向筋均应对称配置。

6.7.3  通过调查,筒壁支承的筒仓地震破坏比较轻微。但是单层配筋筒壁支承的筒仓,比双层配筋筒壁支承的筒仓,其震后的破坏状况明显严重,因此本标准规定筒壁应釆用内外侧双层配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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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标准 GB5007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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