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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看守所建筑设计,使之符合坚固安全、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管理方便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看守所建筑设计。
1.0.3 看守所建筑设计应确保监管安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合法权益,使看守所建设科学、规范。
1.0.4 看守所建筑的监区AB门、监区围墙及岗楼的抗震设防基本烈度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并不应小于七度(含七度)。抗震设防烈度为九度以上(不含九度)的地区严禁建造看守所。监区AB门、监区围墙及岗楼的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一级。
1.0.5 不同地域、不同气候区的看守所均应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
1.0.6 看守所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明确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制定的目的。
1.0.3 本条明确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制定的原则。
1.0.4 本条将看守所建筑中担负重要安防功能的周界防范设施,如监区AB门、监区围墙及岗楼的抗震设防类别划分为重点设防类,以保证监管安全。
1.0.5 看守所建筑由不同功能的建筑组成,均应根据建筑类别,按不同气候区,依照相关节能标准,在保证监管安全的同时,进行节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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