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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安全疏散
7.3.1 监房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或通向室外活动场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宜大于15.00m。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40.0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2.00m。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疏散距离不应增加。
7.3.2 因安全防范需要,监室门以及疏散门等需锁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监室内和疏散走道进行视频和音频监控;
2 指挥中心内的工作人员应能够远程开启和锁闭疏散通道上的所有门。
7.3.3 当监室采用电动滑门或电控锁时,应配备应急电源,转换时间不应大于30s,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50h,且应保证每道门均能手动开闭。
7.3.4 室外活动场可兼作临时避难区。
条文说明
7.3.1 看守所建筑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疏散设施和设备的设计,首先需要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其他疏散设计还要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本条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明确了监区房间内以及房间疏散门道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考虑到建筑使用功能的特殊性,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后,疏散距离仍要符合本条的规定。
7.3.2 因日常监管安全管理的需要,所有疏散门锁闭为常态,这与火灾时要求人员能够迅速、自由的安全疏散相矛盾。为解决这一矛盾,要求通过监区、监室和疏散走道视频和音频监控系统,及早发现火情。当火灾信号确认后,疏散通道上的所有门能自动开启,为人员疏散逃生提供条件,并且门开启后,如果再次关闭,系统不能自动重锁。
7.3.3 当监室因管理要求不采用平开门而采用电动滑门时,为确保门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及时开启,要求电控锁配备应急电源,且转换时间不大于30s,并对持续供电时间和于动开启功能做了规定。
7.3.4 室外活动场为室外区域,具有较好的安全条件,可兼作临时避难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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