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7.2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7.2.1 看守所建筑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7.2.2 监房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7.2.3 监室内不应设置储藏间。
条文说明
7.2.2 看守所建筑一般采用通廊式的布局,监房房间作为独立的单元,从防火角度,可提高房间隔墙的耐火性能,从而将火灾事故控制在一个单元内,故要求房间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
7.2.3 监区内要尽量降低可燃物的数量,以降低火灾荷载。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