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4.6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小法庭


4.6.1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的开间宜为3.00m,被羁押人区域进深宜为2.40m,办案人员及律师区域进深宜为3.30m。
4.6.2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应设置被羁押人和办案人员及律师专用通道,专用通道外窗应安装金属防护栅栏、出入口应安装门禁系统。被羁押人专用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80m。当讯问室、律师会见室设置在监区围墙外时,办案人员及律师专用通道外窗金属防护栅栏应安装金刚网,或者在通道外侧3m处安装2.50m高钢网墙。
4.6.3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内被羁押人区域与办案人员及律师区域之间应设置通至顶板的金属防护栅栏,做到物理隔离。
4.6.4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的内墙应采用吸声墙面。
4.6.5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被羁押人的座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讯问椅》GA915的有关规定,被羁押人员座椅应固定安装。
4.6.6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应有一定比例能实现远程视频办案会见功能。
4.6.7 有条件的看守所可设置小法庭,且能实现远程开庭功能。
 
条文说明
4.6.2、4.6.3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的设置要求是为了防止刑讯逼供以及被羁押人侵害办案人员、律师等外来人员。
4.6.5 出于监管安全考虑,需设置供被羁押人使用的讯问椅。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 GB51400-2020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手机APP下载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