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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建筑电气
6.3.1 看守所建筑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区大门、周界防范高压电网装置等安全防范系统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2 监区周界警卫照明用电,监室、室外活动场、管理巡视通道的警卫照明用电,指挥中心、监控室、岗楼、羁押受理用房照明用电应为一级负荷;
3 伙房基本电力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6.3.2 被羁押人用房与警察用房的配电箱应分别设置,监房内的配电箱、配线箱应设置在被羁押人不能到达的地方。
6.3.3 被羁押人用房的各种电气线路应暗敷设,电器设备应安装安全防护罩。
6.3.4 看守所建筑照度标准值除应符合表6.3.4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表6.3.4 看守所建筑照明标准值
续表6.3.4
注:周界警卫照明不含周界警卫探照灯照度,且应考虑恶劣天气的影响。
6.3.5 监室、室外活动场灯具安装高度不应低于3.00m。监室、室外活动场3.00m以下不应设置照明开关和电源插座。
6.3.6 看守所建筑宜进行智能化系统设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6.3.3 灯具等电器设备如有监管安全隐患应加装防护罩。
6.3.4 周界警卫照明由内侧安全隔离带、外侧安全隔离带和巡逻道警卫照明组成。除上述警卫照明外,仍应根据岗楼间距、室外环境条件设置一定数量的探照灯,探照灯应与视频监控及高压电网等报警联动,以满足应急情况下的安全警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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