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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被羁押人伙房


4.4.1 被羁押人伙房应设置在监区外部,可包括主食加工区、副食加工区、主副食储存区、备餐区、食具洗涤消毒区与食具存放区、存放场地及库房等。
4.4.2 伙房布置应满足卫生和工艺流线要求,伙房门窗宜设置纱门、纱窗。
4.4.3 严寒地区的看守所宜设菜窖。
4.4.4 当使用专用餐车送饭时,应设有专用餐车存放空间,并宜配置专用餐车的清洗和消毒设施。
 
条文说明
4.4.1 根据现行行业标准《看守所建设标准》(建标164)、《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和卫生安全的规定,以及看守所日常管理要求,对被羁押人伙房进行功能划分。
4.4.3 由于看守所人员多且集中,严寒地区冬季蔬菜储存比较困难,所以宜设置菜害,满足实际需求。
4.4.4 根据羁押的要求,一般采用专用餐车送饭,因此伙房应满足餐车存放、清洗和消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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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 GB5140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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