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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监室
4.2.1 普通监室每间关押人数宜为16人~22人,监室开间宜为5.70m~6.00m,人均使用面积宜为5.00㎡;单人监室开间或进深的净尺寸不应小于2.20m,每间使用面积宜为7.00㎡~8.00㎡。单人监室应毗邻普通监室设置,并与普通监室之间设置钢化夹层或防爆玻璃的固定窗,普通监室通过固定窗观察单人监室应无死角。
4.2.2 监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2.3 监室门外侧的管理巡视通道应直线布置,避免死角,通道净宽不应小于2.00m;民警值班室应紧邻通道,管理半径不宜超过80.00m;室外活动场和监室上方的管理巡视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并应形成巡视网络。
4.2.4 监室层高严寒地区宜为4.20m~4.80m,寒冷地区宜为5.10m~5.70m,夏热冬冷地区、温和地区宜为5.70m~6.30m,夏热冬暖地区宜为6.30m~6.90m。当室外活动场、监室上方设置管理巡视通道时,监室层高不应低于5.70m。
4.2.5 监室墙体不得采用空心或轻质砌体,外墙砌体厚度不应小于300mm,内墙砌体厚度不应小于200mm,砌体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且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M5.0的水泥砂浆满浆砌实。当监室墙体采用钢筋混凝土墙体时,厚度宜为20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0。
4.2.6 监室的楼、地面宜采用耐磨、耐擦洗、防滑的整体性建筑材料;室内墙面宜采用易擦洗涂料。单人监室墙面3.00m以下墙裙应采用软性材料。
4.2.7 监室门、室外活动场门制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监室门》GA526的有关规定。
4.2.8 当监室采光窗、观察窗等窗户窗台高度距离监室楼地面或床铺、洗盆等可登踏部位低于3.00m时,金属防护栅栏应在监室内侧加装金刚网。送饭口应加装可插闭的金属门。
4.2.9 监室上部观察窗的观察视线应无死角,窗台距上部管理巡视通道楼面高度不宜大于0.50m。
4.2.10 监室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监室内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7.00㎡,单人监室内的盥洗区域使用面积宜为1.50㎡;
2 普通监室内卫生间净空高度应大于3.30m,面向监室方向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或防爆玻璃隔断进行全封闭,并做钝化处理,顶部应设置抽风设施。卫生间下部为不透明部分,高度不应大于0.60m;
3 卫生间墙体2.00m以下高度应做防水处理;
4 卫生间楼地面标高应低于监室楼地面标高20mm;
5 大便器、水槽宜采用不锈钢等坚固、易清理的材料,不锈钢水槽应做防噪处理;
6 普通监室卫生间应配备2个~3个蹲式大便器、1.20m长双龙头盥洗槽或2个洗手盆、2套淋浴设施;开关阀门、淋浴头应做防悬挂处理。
4.2.11 监室内的床具应与地面或墙体固定。床具制作安装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看守所床具》GA1010的有关规定。
4.2.12 当监室靠管理通道一侧墙体上设置送饭和送开水的传递口时,传递口的管理通道一侧应安装金属防护门,传递口净尺寸宜为150mm×150mm,高度距地坪宜为1.05m。
条文说明
4.2.2 监室应布置在地面以上,不能是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2.4 根据气候区的划分,对监室高度进行分别规定。
4.2.6 本条对监室楼地面和墙面装修进行了规定,单人监室墙面应软包。
4.2.8 金刚网宜采用304或以上不锈钢材质,规格宜为4目至6目。安装时边缘采用不锈钢方管等边框收口,边框与栅栏牢固焊接。监室门上有送饭口的,应加装不锈钢边框,并使用钢钉或电焊固定。
4.2.9 本条规定观察窗下端的高度,是为了保证观察巡逻视野。
4.2.10 本条规定了监室内卫生间的面积、卫生洁具和卫生间构造做法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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