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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隔声性能


4.8.1 建筑外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指标计权隔声量(Rw+Ctr)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街的外窗、阳台门和住宅建筑外窗及阳台门不应低于30dB;
    2 其他门窗不应低于25dB。
4.8.2 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设计指标,应根据建筑物各种用房的允许噪声级标准和室外噪声环境(外门窗)或相邻房间噪声环境(内门窗)情况,以及外围护墙体(外门窗)或隔墙(内门窗)的隔声性能确定。
4.8.3 铝合金门窗隔声性能构造设计宜采用下列措施:
    1 采用中空玻璃或夹层玻璃;
    2 铝合金门窗玻璃镶嵌缝隙及框与扇开启缝隙,采用耐久性好的弹性密封材料密封;
    3 采用双重门窗;
    4 铝合金门窗框与洞口墙体之间的安装缝隙进行密封处理。
条文说明
4.8.1 建筑门窗是轻质薄壁构件,是围护结构隔声的薄弱环节。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交通建设的发展,市区内环路、高架路的增多,汽车流量的加大,对建筑隔声的要求越来越高。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7.1.3条中规定:外窗隔声量Rw不应小于30dB,户门隔声量Rw不应小于25dB。隔声性能好的门窗对保证室内良好的声环境至关重要,特别是对临街的门窗和保证人们休息、睡眠的住宅建筑门窗。本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门窗隔声量不应小于25dB,是指对除第1款规定的门窗以外的其他一般建筑用铝门窗隔声性能的最低要求,而有些公共建筑门窗隔声性能要求可能更高。目前质量较差、无专门密封措施的普通推拉窗是达不到此要求的,而近年来的新型中高档的推拉窗和质量好的平开窗均可以达到(25~35)dB。
4.8.2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8485-2008规定,外门、外窗以“计权隔声量和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w+Ctr)”作为分级指标;内门、内窗以“计权隔声量和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w+C)”作为分级指标。工程中具体门窗隔声性能设计,应根据建筑物各种用房的允许噪声级标准和室外噪声环境情况或相邻房间噪声环境,按照外围护墙体或内围护隔墙的隔声要求具体确定外门窗或内门窗隔声性能指标。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都对民用建筑各类主要用房允许噪声级指标作出规定,应贯彻执行。
4.8.3 门窗的隔声性能主要取决于占门窗面积约80%的玻璃的隔声效果。单层玻璃的隔声效果有限,通常采用单层玻璃时门窗的隔声性能只能达到29dB以下,提高门窗隔声性能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采用隔声性能良好的中空玻璃或夹层玻璃。如需进一步提高隔声性能,可采用不同厚度的玻璃组合,以避免共振,得到更好的隔声效果。门窗玻璃镶嵌缝隙及框、扇开启缝隙,也是影响门窗隔声性能的重要环节。采用耐久性好的密封胶和弹性密封胶条进行门窗密封,是保证隔声效果的必要措施。对于有很高隔声性能要求的门窗也可采用双重门窗系统。门窗框与洞口墙体之间的安装缝隙是另一个不可忽视的隔声环节,也应妥善做好隔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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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 JGJ21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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