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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铝合金门窗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的有关规定。
8.1.2 铝合金门窗隐蔽工程验收应在作业面封闭前进行并形成验收记录。
8.1.3 铝合金门窗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铝合金门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根据工程需要出具的铝合金门窗的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以及气密性能、保温性能、遮阳性能、采光性能、可见光透射比等检验报告;或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检验以及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等;
    3 铝合金型材、玻璃、密封材料及五金件等材料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4 隐框窗应提供硅酮结构胶相容性试验报告;
    5 铝合金门窗框与洞口墙体连接固定、防腐、缝隙填塞及密封处理、防雷连接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铝合金门窗产品合格证书;
    7 铝合金门窗安装施工自检记录;
    8 进口商品应提供报关单和商检证明。
8.1.4  铝合金门窗工程验收检验批划分、检查数量及合格判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规定执行,门窗节能工程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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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 JGJ21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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