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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评价方法与等级划分


3.2.1 申请评价的项目应在满足本标准第3.1节的要求后进行评价。

3.2.2 申请评价的工业建筑项目分为规划设计和全面评价两个阶段,规划设计和全面评价可分阶段进行,全面评价应在正常运行管理一年后进行。

3.2.3 申请评价的项目应按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要求对规划设计、建造和运行管理进行过程控制,并应提交相关文档。

3.2.4 在对工业企业的单体工业建筑进行评价时,凡涉及室外环境的指标,应以该单体工业建筑所处环境的评价结论为依据。

3.2.5 绿色工业建筑评价体系由节地与可持续发展的场地、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外环境与污染物控制、室内环境与职业健康、运行管理七类指标及技术进步与创新构成。

3.2.6 绿色工业建筑评价应按照评价项目的数量、内容和指标,兼顾评价项目的重要性和难易程度,采用权重计分法,各章、节的权重及条文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2.7 申请评价的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打分,绿色工业建筑等级划分应根据评价后的总得分(包括附加分)按表3.2.7的规定确定。

表3.2.7 绿色工业建筑等级划分

3.2.8 当本标准中某条文不适用于评价项目时,该条不参与评价,并不应计分,等级划分应以所得总分按比例调整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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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 GB/T50878-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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