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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室内环境


9.1.1 厂房内的空气温度、湿度、风速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9.1.2 辅助生产建筑的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1.3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满足职业安全卫生评价的规定。如采取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仍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适宜的个人防护措施。
9.1.4 室内最小新风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9.1.5 建筑围护结构内部和表面(含冷桥部位)无结露、发霉等现象。
9.1.6 工作场所照度、统一眩光值、一般显色指数等指标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9.1.7 工作场所产生的噪声采取了减少噪声污染和隔声措施,建筑物及其相邻建筑物的室内噪声限值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如采取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仍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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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 GB/T50878-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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