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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材料资源利用


7.2.1 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或建筑产品。
7.2.2 采用下列建筑材料、建筑制品及技术:
    1 国家批准的推荐建筑材料或产品;
    2 主要厂房建筑结构材料合理采用高性能混凝土或高强度钢;
    3 复合功能材料;
    4 工厂化生产的建筑制品;
    5 与1~4款项效果相同的其他建筑材料、建筑制品或新技术。
7.2.3 场地内既有建筑、设施或原有建筑的材料,经合理处理或适度改造后继续利用。
7.2.4 在保证性能的前提下,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占可用同类建筑材料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
7.2.5 在建筑设计选材时考虑材料的可循环使用性能。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可再循环材料使用量占所用相应建筑材料总量的10%以上。
7.2.6 主要建筑材料占相应材料量60%以上的运输距离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主要原料(水泥、骨料、矿物掺合料)在400km以内;
    2 预制建筑产品在500km以内;
    3 钢材在1100km以内。
7.2.7 使用的建筑材料和产品的性能参数与有害物质的限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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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 GB/T50878-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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