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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水资源利用指标


6.1.1 单位产品取水量的范围、计算和统计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单位产品取水量指标应达到下列国内同行业水平:
    1 基本水平;
    2 先进水平;
    3 领先水平。
6.1.2 水重复利用率的计算和统计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下列国内同行业水平:
    1 基本水平;
    2 先进水平;
    3 领先水平。
6.1.3 蒸汽凝结水利用率的计算和统计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汽凝结水设置回收系统,蒸汽凝结水利用率达到下列国内同行业水平:
    1 基本水平;
    2 先进水平;
    3 领先水平。
6.1.4 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的计算和统计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达到下列国内同行业水平:
    1 基本水平;
    2 先进水平;
    3 领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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