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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金属构件加工


9.3.1 钢构件的加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钢构件焊接、螺栓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及《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的有关规定。
9.3.2 铝合金型材构件加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 50429的有关规定。
9.3.3 GRC构件生产企业应配置金属构件加工需要的场地和设施,加工好的金属构件不应产生变形。
9.3.4 金属构件加工制作应符合设计要求,与GRC构件装配前应检验尺寸偏差、安置点位置、焊接质量、防锈涂层或镀锌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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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纤维增强水泥(GRC)建筑应用技术标准 JGJ/T42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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