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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钢结构连接强度设计值


B.0.1 钢结构连接的强度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结构连接的强度设计值应分别按表B.0.1-1、B.0.1-2确定。
表B.0.1-1 螺栓连接的强度设计值(N/m㎡)
注:1 A级螺栓用于公称直径d不大于24mm、螺杆公称长度不大于10d且不大于150mm的螺栓;
       2 B级螺栓用于公称直径d大于24mm、螺杆公称长度大于10d或大于150mm的螺栓;
       3 A、B级螺栓孔的精度和孔壁表面粗糙度,C级螺栓孔允许偏差和孔壁表面的表面粗糙度,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要求。
表B.0.1-2 焊缝的强度设计值(N/m㎡)
注:1 表中的一级、二级、三级是指焊缝质量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厚度小于8mm钢材的对接焊缝,不应采用超声探伤确定焊缝质量等级;
       2 自动焊和半自动焊所采用的焊丝和焊剂,应保证其熔敷金属力学性能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埋弧焊用碳钢焊丝和焊剂》GB/T 5293和《埋弧焊用低合金钢焊丝和焊剂》GB/T 12470的有关规定;
       3 表中厚度是指计算点的钢材厚度,对轴心受力构件是指截面中较厚板件的厚度。
    2 当单面连接的单角钢按轴心受力计算强度和连接时,强度设计值应乘以折减系数0.85;当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接时,强度设计值应乘以折减系数0.90。当以上两种情况同时存在时,强度设计值折减系数应连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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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纤维增强水泥(GRC)建筑应用技术标准 JGJ/T42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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