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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殡仪馆建筑设计应根据规模和功能,配置业务、殡仪、火化、骨灰寄存、办公和辅助用房。
5.1.2 各类用房应按殡仪流程布局,做到功能明确、流程便捷。
5.1.3 有供暖和中央空调的房间宜集中布置。
5.1.4 殡仪馆建筑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各用房的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5.1.5 殡仪馆内各用房应有自然通风,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各用房地面面积的1/20。
5.1.6 遗体处置用房、火化间和骨灰寄存用房等宜分别设置竖向通风道及与其配套的排风装置。
5.1.2 各类用房应按殡仪流程布局,做到功能明确、流程便捷。
5.1.3 有供暖和中央空调的房间宜集中布置。
5.1.4 殡仪馆建筑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各用房的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各用房采光标准 表5.1.4
注:Aw为直接采光的侧窗采光口面积,Af为地板面积。5.1.5 殡仪馆内各用房应有自然通风,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各用房地面面积的1/20。
5.1.6 遗体处置用房、火化间和骨灰寄存用房等宜分别设置竖向通风道及与其配套的排风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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