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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电气、照明


8.4.1 殡仪馆电气负荷不宜低于二级。当无条件二路供电时,其殡仪区用房和火化间应设备用电源。
8.4.2 殡仪馆内应按不同用电场所划分回路。
8.4.3 悼念厅应配置告别棺专用局部定向照明。
8.4.4 业务办公台、收款台以及骨灰整理室、遗体处置用房的操作台应设局部照明设备,其照度值不应低于150lx。
8.4.5 建筑物的疏散走道和公共出口处应设紧急疏散照明,其地面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重要地段宜设置应急照明灯,照明时间不应少于20min。
8.4.6 消防控制室、空调机房,殡仪区、火化区和骨灰寄存区用房等均应设置应急照明。
8.4.7 各类用房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8.4.7的规定。
各用房照度标准 表8.4.7
8.4.8 殡仪馆应设有防雷保护设施。骨灰寄存用房应为二类防雷建筑。
8.4.9 业务厅、悼念厅和骨灰寄存室应根据需要分别设置广播音响设施。
8.4.10 殡仪馆内应配备通讯设施。
8.4.11 骨灰寄存室的照明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穿金属管或采用护套为阻燃材料的铜芯电缆配线,并单独设置回路控制开关。
8.4.12 殡仪馆内宜对计算机系统、监控系统和通讯系统综合布线,暗管敷设。
8.4.13 骨灰寄存用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8.4.14 殡仪馆宜设置自动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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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12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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