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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卫生防护


6.1.1 殡仪区中的遗体停放、消毒、防腐、整容、解剖和更衣等用房均应进行卫生防护。
6.1.2 遗体处置用房、火化间与其他建筑之间应设卫生防护带,防护带内宜绿化。
6.1.3 消毒室、防腐室、整容室和解剖室应单独为工作人员设自动消毒装置。
6.1.4 遗体消毒、防腐、整容、解剖各用房内的洗池和操作台应阻燃、耐腐蚀、易冲洗。
6.1.5 火化间的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监测方法》(GB 13801)中有关规定。
6.1.6 火化机的引风机和鼓风机等应选择低噪声设备,并应设消声减振装置,风机室的四壁和顶棚应作吸声处理。
6.1.7 火化区内应设置集中处理火化间废弃物的专用设施。
6.1.8 遗体处置用房、火化间的内墙面、地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洗。
6.1.9 休息室、业务办公室和悼念厅等用房室内最大允许噪声级(A声级)应符合表6.1.9的规定。
各用房内最大允许嗓声级(dB) 表6.1.9
6.1.10 悼念厅隔墙和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为: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45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6.1.11 业务厅及馆内走廊的顶棚应作吸声处理。顶棚的吸声系数宜为0.3~0.4。
6.1.12 火化间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监测方法》(GB 1380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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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12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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