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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采暖、通风、空调


8.3.1 采暖地区殡仪馆的建筑供暖宜利用当地城镇集中供热系统。因条件限制无法利用城镇集中供热时,应采用单独的供暖系统。业务区、殡仪区、火化区和行政办公区宜设置可单独调控的供暖系统。
8.3.2 骨灰寄存用房不应设采暖装置。
8.3.3 殡仪馆内各类用房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3.3的规定。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表8.3.3
8.3.4 设置机械通风的房间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8.3.4的规定。
换气次数 表8.3.4
8.3.5 火化机烟囱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殡仪馆最大风频风向的下风侧或最小风频风向的上风侧。
    2 应符合火化设备要求。
    3 烟囱应留有烟道污染物排放测试孔,孔径尺寸和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监测方法》(GB 13801)的有关规定。
8.3.6 殡仪馆各区用房可根据需要,按不同功能分系统设置空调,而不同功能区的空调可按需集中设置。
8.3.7 遗体处置用房和火化间当采用空调时,应采用直流式空调系统,排风应经处理后再排入大气。
8.3.8 空调房间的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宜为25~26℃,相对湿度宜为60%~65%。
8.3.9 骨灰寄存室相对湿度不宣大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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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12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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